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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12-13 15:36:54| 浏览次数:


在企业经营中,难免会遇到员工发生工伤,今天本文讲讲工伤中员工过错问题。即如果是员工违反了劳动纪律导致工伤的发生,该情形下是否还能认定为工伤?即使认定了工伤,员工是否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案情简介

 

2018年8月30日18时50分许,杨腊金在驾驶电动自行车下班途中,不慎与涂某某驾驶的车号为皖B××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杨左膝关节外伤,气滞血瘀,该起事故交警部门认定杨无责任。2018年杨申请工伤认定,后工伤科作出工伤认定结论,认为杨腊金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且该事故非本人主要责任,符合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其为工伤。公司不服该工伤认定结论,向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2018年6月3日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政府维持弋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故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该案经过了一审、二审,最终还是支持了认定工伤的决定。(根据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3)芜中行终字第00087号改编)

 

公司观点

 

公司认为杨违反公司劳动纪律,提前离岗导致的工伤不符合工伤认定范围。交警支队出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明确显示杨腊金事故发生时间为18时50分,而被告公司的下班时间为19时,因此不属于上下班途中这一主体条件。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杨腊金在事发前虽是提前离岗,但其行为只是违反了原告的内部规定,因此,被告对杨腊金受到的交通事故伤害作出工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规正确,应予维持。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杨腊金违反劳动纪律提前下班,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杨腊金违反劳动纪律应予违纪处理,并不影响杨腊金的工伤认定。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观点

 

通过案例,相信很多人已经得出本文标题的答案了:即员工违反了劳动纪律导致工伤发生,第一,不影响工伤认定,第二,员工也无需按照比例承担工伤责任。

 

这是为什么呢?律师带你了解其中的原理和法律规定。

 

第一、工伤责任属无过错责任,在工伤认定中,除法定的情形外,不考虑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过错。即员工的过错既不影响工伤的认定,也不会因为员工过错而导致工伤赔偿款金额变少。职工从事工作中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存在过失,不能阻却职工受伤与其从事本职工作之间的关联关系。工伤事故中,受伤职工有时没有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或具有疏忽大意等过失行为,而工伤保险正是分担事故风险、提供劳动保障的重要制度。如果将职工个人主观上的过失作为认定工伤的排除条件,既违反工伤保险“无过失补偿”的基本原则,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

 

第二、工伤保险待遇的相关法律规定虽然确定了员工过错或者过失导致的工伤不影响工伤认定,但并不是纵容员工恣意妄为还从中获益。《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了排除工伤认定的三种法定情形,即只有存在员工是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的情况均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律师提示

 

延伸提示用人单位在员工发生工伤后,要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自职工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避免错过申请工伤时间。若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所以用人单位一定要注意申报工伤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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