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夫妻互相忠实尊重,父母抚养教育子女,婚姻家庭生活以道德作支撑,也以法律相约束。但两性关系却相对并非那么简单,现实生活中会发生与配偶以外的人发生超出友谊的关系,甚至生育子女的情形。如果夫妻一方隐瞒真相而使另一方误认为存在亲子关系进而履行“抚养义务”的,那么便构成了欺诈性抚养。
案情简介
仇某与沈某于2006年3月登记结婚,沈某于2006年5月生育一子仇小某。仇某与沈某于2008年7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仇小某由沈某抚养,仇某每月给付仇小某生活费800元,至仇小某大学毕业时止,婚后所欠的债务由仇某清偿。后仇某认为仇小某非其所生,而沈某隐瞒仇某非仇小某亲生父亲的行为构成了欺诈,使其遭受损失,遂起诉至法院,请求返回其所支付的抚养费,赔偿其精神损失。经仇某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所对仇某与仇小某是否具有亲子关系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为:依据现有资料和DNA分析结果,排除仇某是仇小某的生物学父亲。
法律分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沈某在与仇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仇某隐瞒其与他人生育子女的情况,使仇某误认为沈某所生之子仇小某系其亲生,并在受到欺诈的情况下与沈某达成了关于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的离婚协议,对仇某显失公平。关于仇某要求返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因仇小某并非其亲生,法院对该诉请予以支持;关于仇某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沈某隐瞒仇小某非仇某所生之子的事实确实给仇某造成了精神损害,对该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的复函》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通奸生育了子女,隐瞒真情,另一方受欺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其中离婚后给付的抚育费,受欺骗方要求返还的,可酌情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