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中用人单位在招收女员工时常常会询问其是否已婚,是否计划生育,更有甚者在入职前会安排体检,用人单位这样做无非是想尽量避免招录孕妇。虽然怀孕是一种权利,女性在怀孕期间的求职的权利应当被保障,但是如果在面试时坦言已经怀孕,就很难得到入职机会。所以现实中还是有不少女性员工迫于无奈选择隐瞒怀孕事实入职。那么员工隐瞒怀孕入职,公司是否可以因此对其开除呢?
让我们看一个案例,某员工隐瞒怀孕的事实进公司,因其隐瞒得很好一直到转正后才提出来,入职七个月便生育,产假休完欲请病假接着休养。因为该女员工应聘资料里写的是未婚,劳动合同里也有注明:提供虚假信息的,一切后果自负,于是老板一怒之下将其开除。女员工到劳动局维权,获得数万元赔偿。
上述案例中虽然这位女员工做法并不恰当,但法律规定处于怀孕期的劳动者不得以除《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之外的任何理由予以开除。该条规定单位可以行使单方解除权,解除与孕妇之间的劳动合同,具体包括以下劳动者存在重大过错的情形: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企业有权了解应聘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例如谎报或伪造学历或工作经历等与岗位密切相关的信息内容,可以视为员工以欺诈手段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企业可根据上述规定单方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如果企业招聘的岗位是孕妇禁忌岗位或者不适合孕妇从事的岗位,在企业已告知其岗位性质的前提下,女性应聘者应该按照企业要求如实说明是否怀孕。否则,如果应聘者隐孕办理入职,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
但是,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也就是说,如果企业招聘的岗位不是孕妇禁忌岗位或者不适合孕妇从事的岗位,女性应聘者是否怀孕则属于个人隐私范畴,应聘者不予告知相关信息。此时这种隐瞒行为属于不诚信行为,只能对其进行道德评价,法律上并不能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综上所述,如果企业招聘的岗位是孕妇禁忌岗位或不适合孕妇从事的岗位,在企业已告知其岗位性质的前提下,应聘者隐孕入职,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合法。反之,如果企业招聘的岗位不是孕妇禁忌岗位或不适合孕妇从事的岗位,女员工隐孕入职,法律上并不能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违法。
作者:隋梅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