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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12-27 11:24:52| 浏览次数:


临近岁末,又到了劳动者工资被拖欠这一问题的高发期。想必很多人都关心,当自己工资被拖欠时,通过什么途径能够有效地要回。与此同时,很多人也不太确信什么情况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拖欠工资,比如多久不发工资属于拖欠,发了一部分算不算拖欠?本文将一一解答。

 

一、什么情形属于拖欠工资

 

在探讨维权途径之前,要先明确何种情况符合法律上规定拖欠工资的情形。

 

首先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可知,拖欠工资分为以下三种常见情形:

 

(一)超过一个工资发放周期没有发工资的;

 

(二)无故没有足额支付工资的;

 

(三)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替代货币支付工资的。

 

举个例子:某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以公司生产的衣服作为劳动报酬按月发放,员工可将该衣服进行变卖,进而获取劳动报酬。”小王入职次月,公司发放与其工资价值相等的衣物,小王未接收,要求公司支付货币。但公司认为劳动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了支付工资的方式为价值相等的衣物,且有小王本人的签字,公司不属于拖欠工资的情形。后经多次协商无果,小王以公司拖欠工资为由,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委认为该约定因违反劳动法而无效,公司属于拖欠工资的情形,责令公司三日内向小王支付货币。

 

其次,对于支付周期及是否足额支付问题,一定要结合所在省相关条例进一步判断。

 

比如《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在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一个月的原则性规定下,还细分了以下五种情形:

 

(一)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月、周、日、小时确定

 

(二)实行年薪制或者按照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年终或者考核周期期满后结算并付清

 

(三)实行计件工资制或者其他相类似工资支付形式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计件完成情况约定

 

(四)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计发工资的,在工作任务完成后结算并付清。结算周期超过一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每月预付工资

 

(五)建筑施工企业经与劳动者协商后实行分批支付工资的,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每半年至少结算一次并付清,第二年一月份上旬结算并付清上年度全年工资余额。

 

因此,按月支付工资是没有争议的,但是否足额支付,要划分不同的行业以及不同的计发工资方式。比如很多建筑工地上的农民工平时都是发部分生活费,年底才结算清工资。其实这种工资结算方式也存在一定问题,因为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第五款,每半年至少结算一次并付清,而不是等年底再进行结算。

 

最后,拖欠工资还需满足用人单位“无故”的情形。

 

原劳动部印发的《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四条规定了“无故拖欠”的例外情形:

 

(一)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二)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

 

因此,一旦用人单位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则不应认定用人单位延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属于无故拖欠。

 

比如2020年突然爆发的新冠疫情,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即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用人单位经营、资金周转受到严重影响,无法及时向职工发放工资,不存在主观上的恶意,故不属于“无故拖欠工资”的情形。

 

二、被拖欠工资,如何维权?

(一)保留拖欠工资证据

 

1.保留好劳动合同,这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重要证据;

2.保留考勤打卡记录,证明出勤情况;

3.保留好以往发放工资的工资条及工资清单等,证明之前的发放金额和发放周期。

 

(二)维权途径

 

劳动者被拖欠工资后可通过以下途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1.双方协商。先与用人单位协商处理,要求其尽快支付。

2.在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可向所在地工会组织寻求帮助。

3.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责令支付工资。

4.找当地派出所,由公安民警出面协调解决,对涉嫌恶意欠薪的,可要求公安机关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侦查。

5.借助维权热线、网络平台,比如拨打司法行政部门12348热线,工会组织12351热线,反映欠薪问题、提交欠薪线索。

6.经济困难打不起官司的劳动者,也可申请法律援助,由律师提供公益法律服务。

7.申请劳动仲裁。在以上途径都穷尽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

 

三、律师建议

 

劳动者在日常一定要注意收集、保存有关证据资料。比如劳动合同、工资支付清单,以及考勤记录等证据,以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和出勤情况。

 

律师提醒:劳动者在遇到拖欠工资的情形时,切记理性维权,不要采取围堵等过激行为,防止触犯法律法规而受到制裁!

作者: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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