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作为互联网+及共享经济时代的产物,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便利,同时也冲击着传统的出租汽车行业。在越来越多的人选择网约车出行的同时,乘客因乘坐网约车遭受人身损害的情况也屡有发生,但由于网约车的运营模式相较于传统的出租汽车行业更为复杂,导致了乘客在遭受人身损害时的责任主体难以确定。现实中绝大部分情形是,在乘客向网约车平台请求赔偿时,平台方却以自己是居间服务的提供方而非运输合同的承运方作为理由拒绝赔偿。那么乘坐网约车遭受损害,平台究竟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笔者认为是需要的,主要基于以下几点理由:
一、交通运输部、工信部于2016年7月27日联合发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了在网约车经营行为中,网约车平台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这一规定明确了在网约车运营过程中平台的承运人地位,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之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二、从网约车最常见的运营模式来看,一般存在网约车平台、汽车租赁公司、劳务派遣公司与网约车司机四方,网约车司机分别与汽车租赁公司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和劳动合同后,由劳务派遣公司将其派遣至网约车平台提供劳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当不存在劳务派遣情形时,综合考量网约车司机在平台接单时需要遵守平台规则,接受平台指令且由平台单方掌握定价权和监督权等情形,也可见平台与网约车司机之间处于支配与从属的地位,这显然有异于一般的中介合同关系或是合作关系,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平台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应当对外对网约车司机的劳务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无过错替代责任。
综上笔者认为,无论是作为承运人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还是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承担无过错替代责任,网约车平台在提供网约车服务致乘客遭受损害时都是需要承担责任的,因此当遭遇这种情况无处维权时,切记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骏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