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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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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12-27 11:26:14| 浏览次数:6366


未婚同居在日常生活中已屡见不鲜,未婚同居关系同婚姻家庭关系一样是社会组成的部分,它是人们对自己生活状态的一种选择,未婚同居关系本身归属于道德评价范畴,就法律上来说既不十分提倡也不明确反对。当未婚同居产生矛盾,要求起诉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只有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法院才会受理。本期以案说法来聊一聊“未婚同居财产如何分割。”

 

案情简介

 

2016年6月,孔某与龚某在外务工时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而后不久双方同居生活,但对外并未以夫妻名义相称。同居期间,孔某在服装工厂上班,月薪4000元;龚某在电子厂上班,月薪8000元。2018年,龚某购买一辆汽车用于工作,并登记在其名下,花费12万元。2020年6月,双方协议解除同居关系时,对购置车辆是否属于共同财产发生争议并诉至法院。

 

法律分析

 

法律经审理认为,非婚同居行为在当事人之间并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同居者的个人劳动所得、受赠所得、投资所得及其非因共同生活需要所购置的个人财产,均应归于个人所有,不属于同居共同财产。审理过程中,龚某称车辆系自己为工作需要出资购置,同居期间,双方的收入相互独立;孔某未能举证车辆系双方共同出资购置。因此法院认定车辆为龚某的个人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作者:曹飞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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