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导入
甲(男)、乙(女)是夫妻,丙(男)、丁(女)是甲、乙二人的儿子、儿媳。2020年3月,甲作为投保人,以妻子乙为被保险人向A保险公司购买意外伤害险,儿子丙为受益人。2021年4月,甲、乙、丙三人遇交通事故身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
本案中,保险金在什么情况下能够作为遗产被继承?如何继承?
笔者观点
首先,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本案中,乙是被保险人,丙是受益人,二人在同一事故中身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故推定受益人丙先于乙死亡,则保险金应当作为被保险人乙的遗产。
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分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分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本案中,甲、乙同辈,推定二人同时死亡,彼此之间不发生继承。而乙是丙的长辈,推定长辈乙先死亡,故保险金作为乙的遗产,应当由乙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乙的父母、乙的儿子丙)继承。
再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本案中,由于丙在被继承人乙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未实际取得遗产而死亡,故其应继承的份额转由他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丙的妻子丁)继承(转继承)。
综上,我们根据《保险法》推定受益人丙先于被保险人乙死亡,又根据《民法典》推定长辈乙先于丙死亡。这两个推定看似矛盾,其实是因为我们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不同,依据《保险法》是为了确定保险金在什么情况下能够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而依据《民法典》是为了确定如何继承遗产(保险金)的问题。
作者:孙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