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时代的发展、科技的进步,微信已经成为人们日常交往不可缺少的交流、沟通工具。不少单位、公司为员工配备了工作手机,以应付日常工作。很多员工会利用单位或公司配备的工作手机注册微信,取得微信号,并用于单位或公司工作,那么当公司员工离职时,该工作微信归谁?
先来看全国首例微信号使用权归属产生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案例:佛山市皓泰灯具配件有限公司诉郭某某、佛山市鸿光灯具配件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18)粤06民终9258号]
(一)基本案情
皓泰公司成立于2014年8月,该公司成立后,即注册了fshaotai.com、fshaotai.cn域名,并利用该域名建立了网站。2015年5月25日开始发布产品信息。
郭某某于2015年入职皓泰公司,负责销售照明电器。入职后一个月,郭某某使用皓泰公司配备的手机号码注册了微信号“fshaotai”。郭某某2016年5月31日离职,同年10月设立鸿光公司,经营皓泰公司类似的产品,并将涉案微信号绑定手机号码变更为自己的手机号码,并通过该微信号发布其公司的产品信息。皓泰公司以郭某某通过使用该微信号发布与皓泰公司类似的产品信息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微信号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皓泰公司,并判令郭某某、鸿光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
(二)法院观点(本文省略不正当竞争部分说理)
关于讼争的微信号“×××”使用权应否归还上诉人皓泰公司的问题:
微信号的本质是用户通过第三方平台即腾讯公司提供的服务平台与他人进行沟通、交流。用户在注册、使用微信号时,需与服务平台提供者即腾讯公司签订服务协议。故在认定微信号的所有权、使用权等各项权能时,应当遵守腾讯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认定。
1.关于微信号的所有权归属问题
根据腾讯公司《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第7.1.2的规定,微信账号的所有权归腾讯公司所有,用户完成申请注册手续后,仅获得微信账号的使用权,且该使用权仅属于初始申请注册人。
2.关于微信号的使用权归属
根据腾讯公司《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第7.1.2的规定,微信账号的所有权归腾讯公司所有,用户完成申请注册手续后,仅获得微信账号的使用权,且该使用权仅属于初始申请注册人。认定微信号的使用权归属的关键在于准确认定初始申请注册人。
对此,本院认为,讼争的微信号虽为被上诉人郭某某申请注册,但正如本判决上文所言,讼争微信号系被上诉人郭某某利用公司资源的结果,该项结果的归属,应依腾讯公司《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第7.1.2的规定加以确定,即应以初始绑定的手机号加以判断,而不能以申请注册人加以判断。
二、律师观点
从全国微信号使用权归属“第一案”中可知,针对员工离职后,工作微信号归属问题,需从两个角度分析:
第一、不管是公司还是员工都不享有该微信账号的所有权,所有权的归属为腾讯公司。根据腾讯公司的规定,微信账号的所有权归腾讯公司所有,用户完成申请注册手续后,仅获得微信账号的使用权,且该使用权仅属于初始申请注册人。同时,初始申请注册人不得赠与、借用、租用、转让或售卖微信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许可非初始申请注册人使用微信账号。非初始申请注册人不得通过受赠、继承、受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用微信账号。
第二、员工离职后,工作微信账号的归属,关键看初始申请注册人。而初始申请注册人,通常以账户初始绑定的手机号判断。因为如将“初始申请注册人”理解为申请注册的实际使用人,则在微信号存在需要被追责的时候,腾讯公司将无法准确认定责任人。
三、律师建议
因工作微信账号涉及到腾讯公司与用户之间签订的协议,而该协议中也明确约定了微信账号的所有权为腾讯公司,不管是公司还是个人仅享有使用权。同时,该使用权受到较为严格的限制,既不能赠与、转让亦不能继承等等。故,初始绑定的手机号尤为关键。
因此,律师一定要提醒用人单位,若希望员工在职期间使用的微信号从始至终都归属于公司,不因人员变动而变动;也以防员工在离职后仍利用原任职工作的资源及平台宣传自己的产品;同时也防止纠纷的产生、客源的减少。那么在要求员工注册、使用微信工作号时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最好单独给员工配备工作手机及手机卡。
第二、要求员工用公司配备的手机、手机卡申请注册微信账号。
第三、签订协议。明确配备给员工的手机、手机卡为公司财产,阐述清楚配备的原因及用途,并约定以该手机卡注册的微信账号的使用权归属于公司。
作者:王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