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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1-24 10:19:30| 浏览次数:


2021年高考武汉考生吴某某违规携带手机,进入考场拍摄试卷上传至某app的事情曾引起一阵骚动,此次事件存在监考人员入场安检和监考失职问题。依据相关规定,黄陂区教育局对违规考生作出给予取消此次考试资格及取消考试成绩的处理结果。近年来,在高考、研究生考试等大型考试中,替考、作弊的手段不断升级。即使在考试作弊入刑后,仍有考生铤而走险,扰乱国家考试秩序,损害社会公平。那么国家考试中作弊该如何判罚量刑呢?下面让我们看一个案例。

 

【案情简介】

 

2016年11月至2017年6月8日,游某等人策划、组织他人在临汾市翼城县进行2017年高考替考作弊。2017年6月6日游某通过孔某招募替考生。孔某联系被告人周某、田某协商招募替考考生。田某联系张某到翼城参加高考替考,2017年6月7日至6月8日张某持栾某的准考证和身份证在翼城县先成中学参加了全国高考。

 

组织考试作弊期间,孔某通过手机支付宝、银行转账形式共计给周某银行卡、支付宝转账12500元。被告人周某按田某的指示向张某支付高考替考定金5000元,并为张某的行程支付机票980元、车费300元、油费500元;向田某转账3000元,支付现金285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明知田某组织他人进行考试作弊,仍为其提供手机、银行卡、支付宝账号等为其作案提供帮助,其行为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最后判决被告人周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 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律师在此提醒广大考生,考试作弊不仅会被终止考试、取消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还有可能构成犯罪。做遵纪守法公民,诚信考试,莫让十年寒窗前功尽弃!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 之一

 

 【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考试罪】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作者:隋梅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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