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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1-24 10:20:28| 浏览次数:


案例导入

 

甲男和乙女婚后签订了一份“忠诚协议”,协议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出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并离婚,需支付另一方20万元的精神损失费。后甲男多次出轨丙女,并与其生下一子。乙女遂以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为由提出离婚,并向甲男主张“忠诚协议”约定的20万元精神损失费。

 

那么,夫妻签订“忠诚协议”有效吗?

 

笔者观点

 

有观点认为“忠诚协议”有效,“忠诚协议”是将《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的忠实义务(即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以合同形式予以确认,因此基于夫妻双方平等、自愿意志所签订的“忠诚协议”不仅于法有据,且具有可诉性。此外,“忠诚协议”为婚姻关系的稳固提供了一定的向心力,并对背叛婚姻的行为予以打击,符合立法精神与社会道德要求。

笔者不同意上述观点,理由如下:

 

笔者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因此,《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只是一种倡导性规定,并非强制性规定,不具有可诉性。

本案中,甲男和乙女婚后签订的“忠诚协议”虽以合同形式设定,却不属于合同相关法律调整范围。因为“忠诚协议”以夫妻身份关系为基础,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作为协议对价,并以合同形式设定。该协议属于道德范畴,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

 

因此,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订立与财产处分有关的忠诚协议,由当事人自愿履行。但当事人不履行,不能强制其履行。忠实义务始终只是一种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若用法律手段予以强制调整可能会使婚姻关系变质,将婚姻与财产捆绑,从而引发错误的社会价值导向。

 

“忠诚协议”不仅不能作为夫妻离婚时处分财产的依据,更不能作为确认子女抚养权的依据。若“忠诚协议”涉及子女抚养问题,则该约定无效。因为子女抚养具有强烈的身份属性,既是法定权利,也是法定义务,不能通过协议约定来排除夫妻任何一方的抚养权或者抚养义务。同时,“忠诚协议”将夫妻双方是否忠实作为抚养子女的条件,也违反了《民法典》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的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不利于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综上,甲男和乙女离婚时,乙女依据“忠诚协议”主张甲男支付20万元精神损失费的诉求不能得到法律支持。但法律并不阻止甲男自愿支付该笔费用,且支付后又主张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

作者:孙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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