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符合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可以获得工伤赔偿,而众所周知交通事故中受损害方又可以向肇事方请求赔偿,那么此时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赔偿是否存在竞合,二者能否兼得呢?
笔者认为,在由第三人侵权造成的交通事故同时符合工伤认定标准的情形中,二者并不矛盾,是可以兼得的,理由如下:
首先,从请求权基础来看,交通事故赔偿的请求权基础是因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责任主体是侵权行为人即交通事故肇事方;工伤赔偿的请求权基础是当事人与用人单位间因劳动关系产生的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权,责任主体是劳动保险机构及用人单位。从法理角度来说,二者基于的请求权基础不同,法律关系各自独立,不同的责任主体基于对应的法律关系均应当向受损害方承担赔偿义务,不能因为一方承担了赔偿义务而减少另一方的应履行的责任。
其次,就法律依据而言,《工伤保险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劳动保险机构及用人单位对第三人侵权引起工伤的情形享有代位追偿权,由此可见二者责任并不重合。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也可看出,仅在工伤事故的责任主体是用人单位时才存在竞合情形,而第三人侵权的情形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并不影响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
此外,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中,最高院同意了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的倾向性意见,即受害人从事故方(第三人)获得民事赔偿后,还可以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最后,从立法本意上来看,交通事故是依据《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进行赔偿的,属于私法救济的范畴,立法本意在于弥补自然人因侵权损害遭受的一般损失;工伤赔偿的依据则是《劳动法》及《工伤保险条例》,属于公法领域,立法本意在于补偿劳动者在因工受伤时可能导致劳动能力受损的损失。二者赔偿指向的对象并不相同,但均是以受损害人的利益为出发点,支持双重赔偿也能更好地体现保护受害人利益的精神。
值得注意的是,实务中目前是以支持双重赔偿为原则的,但是在一些赔偿项目上做出了区分对待,例如医疗费、护理费等据实赔偿的项目在目前并不支持双重赔偿,而赔偿性的项目都是可以得到双重赔偿的。因此,希望广大劳动者在遭受交通事故同时又符合工伤认定的情形时,记住可以从两方面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者:单骏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