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在社会现代化发展中普遍存在,拆迁会涉及到最重要的一个问题就是补偿问题。那么当租用的厂房遇到拆迁,租户可以获得补偿吗?
案情简介
2016年,某机械厂经营者李某与孙某签订《租赁合同》,约定李某承租孙某厂房中的房间,用于生产经营,租期为一年,租金为4万元。2017年,双方再次签订《租赁合同》,续租一年上述中的厂房。在续租期间厂房地管委会对案涉厂房进行资产评估。紧接着,管委会与孙某签订了《工业用房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对厂房拆迁约定补偿安置方案。同年,孙某向管委会领取拆迁补偿款100余万元,其中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款共计10余万元。租用厂房房间的李某由于没有拿到任何拆迁补偿款项,于是将孙某起诉到了法院,索要拆迁款中的10余万元。那么,租户李某可以得到补偿吗?
法律分析
机械厂经营者李某作为承租人有权分配生产设备设施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内装饰补偿与附属物及其他构筑物补偿等案涉拆迁补偿款。《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该条例规定承租人不享有依据征收补偿法律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但并不意味其即无权就因拆迁行为造成的相关损失获得应有的合理补偿。《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承租人依据其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向出租人主张与其相关的拆迁损失补偿利益,应当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