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导入
王某与高某协议离婚,约定二人之子王某某由高某抚养,王某每周可以探望王某某一次。但离婚后,高某多次以王某某学业繁忙、不宜过多打扰为由拒绝王某探望王某某,此后更是直接将王某某送往高某母亲家寄养,彻底切断王某与王某某之间的联系。
那么本案中,王某离婚后探望子女的权利应当如何维护呢?
笔者观点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因此,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是行使探望权的合法主体,另一方应当协助其行使探望子女的权利。同时,双方应当在充分考虑子女利益的基础上,协商探望权行使的方式、时间等;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确定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方便生活的探望方案。
当然,探望权的立法原意是为了保障子女利益最大化,那么不管是父母协商,还是法院判决,均应当充分尊重子女的意愿。本案中,对于高某不让王某探望王某某的行为,王某可向法院提起探望权纠纷之诉,要求按离婚协议或抚养权协议书的约定进行探望。在法院做出裁判后,另一方仍不配合的,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若拒绝探望是王某某本人的意愿,那么法院应当结合其年龄、智力和认知能力判断是否系其真实意愿,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认减少探望次数或裁定中止探望的必要性。
再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因此,子女并非探望权的强制执行对象,因为子女是有思想、有选择的人,应当尊重子女的意愿,否则将会违背立法原意。
本案中,因高某故意阻碍王某探望王某某,王某可以请求法院对高某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实践中,法院会充分了解双方实际情况以及王某某的真实意愿,在立足王某某身心健康发展的前提下,督促高某履行协助王某行使探望权的义务。
此外,需要强调的是,不支付抚养费并不能成为拒绝协助探望的理由,同样,无法行使探望权也不能成为不支付抚养费的惩罚措施。如果本案王某不支付抚养费,高某可代王某某提起抚养费纠纷之诉。而对于高某拒绝协助探望的行为,王某则可提起探望权纠纷之诉或申请强制执行。
作者:孙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