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路上行驶的车辆也越来越多,不可避免地会发生交通事故,而作为驾驶者都应该清楚的是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及财产和第一时间报警,并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现实中总有人抱有侥幸心理,企图通过一些方式逃避法律责任,找人“顶包”就是较为常见的一种情形。那么,交通肇事后找人“顶包”会有什么后果呢?
【案例引入】
张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某十字路口西侧时,与坐在道路中心安全岛处的被害人司某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致司某受伤,损伤程度达到重伤二级。
事发后,张某为避免被追究法律责任,打电话叫其表哥焦某来到现场“顶包”,并在交警到达后谎称车辆驾驶员为焦某,焦某也谎称是自己驾车撞人的。随后,民警调取事发路段监控后发现,车辆驾驶员并不是焦某,遂传唤焦某进行询问,焦某才承认自己不是驾驶员。民警传唤张某到交警队再次询问,在监控视频铁证下,张某承认自己是驾驶员的事实。后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的行为系交通肇事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
【律师分析】
首先,笔者赞同交通肇事后找人“顶包”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明确了交通肇事逃逸的概念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也明确了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从上述法条依据可见,虽然交通肇事逃逸的构成要件中包含了逃跑或是藏匿行为,但其核心在于是否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目的,而“顶包”显然属于逃避法律责任的手段,应当视作是消极的逃跑行为,二者在危害后果上存在高度的一致性。
其次,在讨论“顶包”的后果时,又应当对交通肇事是否构成犯罪进行区分。当交通肇事尚不构成犯罪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对行为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处15日以下拘留;当交通肇事构成犯罪时,应当由公安机关对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期升格至三至七年有期徒刑,除此以外还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最后,律师提示广大驾驶人,行车遵守交通规则,切记注意行车安全,在遇到交通事故时不要抱有任何侥幸心理,企图逃避自身法律责任,因为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作者:单骏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