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中,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与小区业主的纠纷是时常出现的,有的时候主要责任在业主,有时的主要责任在于物业公司。那么当业主在小区内滑倒,物业公司应否赔偿呢?
案情简介
王某居住于某小区,2019年5月的某个下雨天,王某到小区垃圾房扔垃圾,在该小区垃圾房旁边摔倒。受伤后,王某前往医院就医。王某的伤情,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为:1、因意外摔倒所致左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遗留左膝关节功能障碍,构成残疾;2、需遵医嘱择期二次手术取内固定,偿时应酌情考虑该后续医疗费。王某因此花费鉴定费2000元。作为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否赔偿王某所遭受的损失呢?
法律分析
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王某摔倒受伤地点系在系争小区垃圾房旁边,在王某摔倒后,根据王某所提供的照片显示,王某膝盖上有黄色不明物体,王某主张其系因油污打滑而摔倒,该小区物业对此有异议,认为该黄色印记并非为油污,但是根据监控视频及照片,王某确系摔倒在系争小区垃圾房旁的黄色不明物体上,该黄色不明物体有使他人滑倒的客观风险。作为专业的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物业费,管理涉案小区,其应依照服务合同约定为小区业主提供相应服务,承担管理小区的安全保障义务,注意防范危险的发生。
事发时,窨井盖旁边确有黄色不明物体,被告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以致原告滑倒受伤,被告存在安全保障义务的缺失,理应就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身安全负有最大的注意义务,当日为阴雨天,雨天路滑是大多数人都知晓的生活常识,王某在阴雨天至小区垃圾房倒垃圾,其应采取更加谨慎的态度,小心行走,避开可能打滑的路段,滑倒并非不可避免,王某因其自身行走时未能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其自身亦存在过错,故可以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
因此,综合事故原因、过错及损害后果,酌情由物业公司对王某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