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官网 热线电话:0512-67518879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首页>律所新闻>行业资讯>
行业资讯
歪歪漫画无限阅读币_歪歪漫画在线阅读页面免费
发布时间:2022-02-14 14:44:14| 浏览次数:


随着建筑施工领域制度的不断规范,法律、法规禁止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要求项目的主要管理人员必须为项目承包人的员工。但因对承包方资质的要求较高,实践中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现象仍然十分普遍。有些承包方企业为了规避法律风险,将实际施工方公司的员工作为自己公司员工,并赋予项目管理人的身份,去完成项目,那么该项目管理人是承包方的员工还是实际施工方的员工呢?

 

案情简介

 

甲公司挂靠乙公司承包某山湖改造工程,乙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承包人,甲公司为实际施工人。自2013年起,甲指派员工田某在案涉工程工作,负责该项目管理工作,每月发放田某工资8000元,但田某对外一直以乙公司员工的名义工作。田某在该项目一直服务到2015年10月底该项目收尾工作全部完成。项目完成后,田某未同乙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乙公司也未发放工资给田某,也未给田某购买社保。田某主张自2013年3月15日起一直未收到工资直至2015年10月工作完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2013年3月15日至2015年10月31日期间的工资和赔偿金474000元。

 

法律分析

 

该案中田某与乙公司并不存在劳动关系,虽然对外以乙公司员工的名义进行项目管理工作,但是实际施工方是甲公司。田某未经过乙公司招聘程序入职,未填写相关入职资料,未签订劳动合同,未购买社保。另外,甲公司作为实际施工方,是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所以田某的真正用工主体是甲公司。

 

实际施工方通常会雇佣其较为信任的人员作为项目的实际管理人员,工资通常以现金形式按月发放(避免缴纳个税),不缴纳社保,不签订任何书面合同。当实际施工人未能及时向管理人员支付工资或实际施工人与项目承包方(被挂靠方)产生纠纷时,就会出现像本案中的情况,实际管理人员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为由要求承包人支付工资及赔偿金等。

 

我们应根据法律对劳动关系认定的规定,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做出判断,尤其是注意以下几点:是否经承办方招聘入职、是否填写相关入职资料、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是否有发放工资、是否有购买社保、是否接受承包人的考勤管理等。

 

法律依据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专业领域

刑事辩护事务

知识产权保护事务

涉外法律事务

企业法律顾问事务

诉讼与仲裁代理事务

税务律师事务

婚姻家事事务

房地产法律事务

经典案例

民商事代理

刑事辩护

非诉业务

婚姻家事

房产纠纷

合同纠纷

律所新闻

律所新闻

行业资讯

行业法规

公益普法

更多 +团队化律师服务

全国服务热线 :0512-67518879


移动电话:+86 189-6211-6353 专线(周六/周日)

涉外法律服务专线:+86 0512-67951152


律所地址:苏州市姑苏区苏站路1588号苏城商务中心A座1903、1905

上海总所:上海市徐汇区漕溪北路88号圣爱大厦23层


更多法律咨询

微信即时沟通

QQ咨询 微信咨询

电话咨询

18962116353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