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车主认为自己的车牌号码不理想,因此便“借用”别人的车辆号牌给自己的爱车“装装门面”。也有些车主为了行车“方便”,不受电子警察的限制,套用别的号牌,随意违法行驶。即使被电子警察抓拍到,也不会查到自己头上,而逍遥法外。但是这种套牌行为是违法的,是要受到相应处罚的,并且一旦发生车祸,责任承担也将会成为一个问题。
案情简介
小秦在驾驶途中与一货车发生相撞,小秦双腿骨折,货车司机逃逸,交警部门认定货车司机对事故负全责,经过办案民警的多番查询,货车登记的车主为老钱,但是登记的发动机号与肇事车辆的发动机号不一致。据老钱交代,肇事货车并不是他的,是他朋友小王的车,但是肇事车的车牌是他的,他自己的车已经准备申请报废,但是小王为了规避处罚,借用其车牌,老钱碍于朋友情面,就答应了。小秦对于这种情况心中困惑:是老钱来承担责任?还是小王来承担责任呢?
法律分析
老钱和小王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套牌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属于套牌机动车一方责任时,如果套牌机动车已经投保交强险的,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车牌所有者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要看具体的情况,如果车牌所有者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套牌人没有经过车主同意私自套牌,那么车主不需要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