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官网 热线电话:0512-67518879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首页>律所新闻>行业资讯>
行业资讯
歪歪漫画全集阅读免阅币_歪歪漫画全部章节免费
发布时间:2022-02-21 09:38:38| 浏览次数:


有些车主认为自己的车牌号码不理想,因此便“借用”别人的车辆号牌给自己的爱车“装装门面”。也有些车主为了行车“方便”,不受电子警察的限制,套用别的号牌,随意违法行驶。即使被电子警察抓拍到,也不会查到自己头上,而逍遥法外。但是这种套牌行为是违法的,是要受到相应处罚的,并且一旦发生车祸,责任承担也将会成为一个问题。

 

案情简介

 

小秦在驾驶途中与一货车发生相撞,小秦双腿骨折,货车司机逃逸,交警部门认定货车司机对事故负全责,经过办案民警的多番查询,货车登记的车主为老钱,但是登记的发动机号与肇事车辆的发动机号不一致。据老钱交代,肇事货车并不是他的,是他朋友小王的车,但是肇事车的车牌是他的,他自己的车已经准备申请报废,但是小王为了规避处罚,借用其车牌,老钱碍于朋友情面,就答应了。小秦对于这种情况心中困惑:是老钱来承担责任?还是小王来承担责任呢?

 

法律分析

 

老钱和小王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套牌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属于套牌机动车一方责任时,如果套牌机动车已经投保交强险的,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车牌所有者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要看具体的情况,如果车牌所有者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套牌人没有经过车主同意私自套牌,那么车主不需要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专业领域

刑事辩护事务

知识产权保护事务

涉外法律事务

企业法律顾问事务

诉讼与仲裁代理事务

税务律师事务

婚姻家事事务

房地产法律事务

经典案例

民商事代理

刑事辩护

非诉业务

婚姻家事

房产纠纷

合同纠纷

律所新闻

律所新闻

行业资讯

行业法规

公益普法

更多 +团队化律师服务

全国服务热线 :0512-67518879


移动电话:+86 189-6211-6353 专线(周六/周日)

涉外法律服务专线:+86 0512-67951152


律所地址:苏州市姑苏区苏站路1588号苏城商务中心A座1903、1905

上海总所:上海市徐汇区漕溪北路88号圣爱大厦23层


更多法律咨询

微信即时沟通

QQ咨询 微信咨询

电话咨询

18962116353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