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挂靠行为在现实中尤为普遍,但由于挂靠车辆名义所有人与实际所有人不一致,一旦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受害方索赔时常会遭遇推诿。那么,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究竟该如何承担呢?
【案例引入】
陈某购买了一辆重型罐式货车,并将其挂靠在常德某运输公司名下,以公司名义办理机动车行驶证及营运证件等各种法律手续,并以公司的名义对外从事机动车经营活动。
2014年12月27日,陈某驾驶该货车在安乡县某乡镇某路段时撞倒步行横穿公路的刘某,造成刘某死亡。经公安机关认定陈某与刘某负同等责任。随后,刘某的继承人将陈某及某运输公司、保险公司诉至安乡县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常德某运输公司为该重型货车的被挂靠公司,应与陈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条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律师说法】
车辆挂靠是指车辆的所有权人经运输企业同意,以企业名义从事运输经营的行为,其实质是运输企业向不具备运输经营资质的主体非法转让或租借运输经营权的行为。尽管没有明文规定该行为是违法的,但是该行为存在以下弊端:
(一)导致国家通过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形式加强安全管理、规范市场经营秩序的管理目的落空;
(二)被挂靠企业疏于对驾驶人员的培训、疏于对机动车运行安全的管理,极大地增加了道路交通的安全隐患,对于其他道路交通参与人的人身财产权益造成了较大的风险;
(三)挂靠人资力薄弱,从而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难以得到及时、充分的赔偿,权益难以得到保护,引发社会矛盾。
因此,对于车辆挂靠行为从法律层面我们应当作否定性评价,即认为该行为系非法行为,由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会使被挂靠人的风险显著增加,有利于防止车辆挂靠经营的发生,也有利于规范市场经营秩序,降低交通事故隐患。
作者:单骏龙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