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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3-10 16:36:52| 浏览次数:


生活中常有这样的情况,夫妻一方因刑事犯罪被判刑坐牢,另一方想要与其离婚,那么一方被判刑,另一方能否以此原因要求离婚呢?下面来说碰到这种情况该如何解决。

 

【案情简介】

 

俞某与丈夫彭某于2011年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并生育一子。但是2014年丈夫彭某因故意伤害被公安机关抓获,获刑一年半。丈夫服刑期间,俞某尽职尽责照顾家庭、抚养孩子,并适时探望其丈夫。彭某服刑期满后,与俞某又一起安稳生活了两年。但丈夫彭某又因盗窃罪被判刑两年。看到丈夫屡屡判刑,俞某终向丈夫要求离婚,可彭某一直不同意。那么,俞某该如何解除这段婚姻关系?

 

【法律分析】

 

大多数人都知道,离婚有两种方式:一是协议离婚,即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即可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领取离婚证。二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离婚,由法院进行判决。但对已在在监狱服刑人员来说,想要通过协议的方式离婚不太可能。因为协议离婚时,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但由于服刑人员人身自由被限制,无法亲自去民政部门办理手续,而民政部门也不会亲自到监狱进行现场办公,故一般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离婚。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被监禁或者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有一点需要强调的是,服刑人员人身自由受限,一般是不能出庭应诉,法院通常会安排到监狱所在地开庭,如果服刑人员同意离婚,对子女抚养权、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等没有异议,夫妻双方便能达成调解协议,同时由法院制作调解书,送达双当事人,婚姻关系即告解除。

 

综上所述,一方被判刑,另一方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诉讼离婚,如果法院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便会判决准许离婚。

 

【法律法规】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作者:隋梅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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