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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3-14 09:16:53| 浏览次数:

俗话讲,借钱见人心,还钱见人品。很多时候,社交往来,遇到有人借钱也是很平常的事,正常情况下,钱借出去了,自己手上再留个借条,肯定是没有错的。借条在手,债权你有,但有些时候,一张借条,白纸黑字,官司能不能赢,却是另一回事。

 

案情简介

 

陆某与佘某系朋友关系,2018年佘某开设一间洗车店。陆某曾多次到佘某开设的洗车店内找佘某,并在前台拿钱。2019年10月3日,陆某来到洗车店找佘某,佘某在店内向陆某出具一张“借条”,内容为:“2019年10月3日佘某向陆某借叁万元整,还期农历12月30日前还请,如不还清按银行利息4赔收取。签字生效 佘某 2015年10月3日”。而后双方就借款事实发生争议,陆某遂诉至法院。

 

法律分析

 

法院审理认为,借贷事实是否发生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地交易方式及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来综合判断查证。本案中“借条”上未写明诸如借条、欠条、借据之类的标题,在署名时也未写明借款人字样,而是写上“签字生效”字样,存在诸多疑点,另外被告已就反驳原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交了证据,而原告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向被告提供过借款,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所述,无法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条签署与实际履行是两码事,一般来说,仅有借条并不足以证明借款的发生,此时法院会结合当事人经济能力、交易习惯、生活常识等综合情况做出判断,需要看是否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在此种情形下,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所能提供的证据明显弱于另一方时候,就要承担败诉的后果。所以在借出钱款时,为避免产生纠纷后的举证困难,当事人在交付借款、支付利息、归还借款等关键环节,尽量采取银行转账方式,并保留好凭条,有备无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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