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必大家都知道,机动车买卖的正常流程中包含办理过户手续这一步骤,但受限于地区迁入政策或是购买方为避免过户后车险溢价,现实中有些人则采取私下转让不过户的方法进行交易。此时,车辆的名义所有人与实际所有人存在不一致的情形,那么这种情况下一旦发生事故,责任应当由谁承担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理由在于:
我国法律规定机动车属于特殊动产,物权变动以交付作为生效要件,未经登记的只是因缺少公示而不产生社会公信力,在交易的过程中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私下交易车辆未办理过户手续的,事实上并不影响受让人直接占有控制车辆,并从车辆的运行中获益,而出让人此时虽仍为公示的所有人,但已不具备车辆的实质所有权,丧失了对机动车运行支配并从中获益的能力,更不具有防范事故发生的控制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被多次转让但是未办理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亦是同理。
【案例拓展】
案情:2016年6月23日,刘某驾驶轿车从凉山州民族中学往519医院方向行驶,18时许当车行至西昌市519医院门口路段处时撞倒行人叶某群,造成叶某群受伤。该次事故经西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勘验现场,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叶某群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另查明,该轿车系王某在2016年1月3日以10万元卖给刘某,但未办理过户手续。
裁判结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修改后为第二条)的规定,王某不承担本次事故的赔偿责任,但因车辆保险投保人为王某,车辆买卖后王某未至保险公司进行登记备案,因此王某有协助办理理赔事宜的义务。
【律师提醒】
尽管私下交易车辆原则上出让人不需要承担事故的赔偿责任,但是如果不办理过户手续,则不可避免的会存在一些隐患:
第一,一旦发生事故,受害方一般都会将出让人一起诉至法院,无论是否需要担责,对于出让方来说都很麻烦。
第二,实务中对于此种情形是否涉及将赔偿风险转移给没有赔偿能力的受让人也是审查甚严,如果查出涉及恶意串通情形,那么出让方很可能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上述出让方不需要担责的情形限于其既不控制车辆也不从车辆运行中获益,反之,出让方则需要承担与其支配、获益比例相对等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