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18日下午四点左右,A组局,在某KTV内,与被告B、C、D、E、F、G六人玩游戏喝酒,期间混杂各类酒水饮用。其中被告G酒精过敏,未参与饮酒。
聚会结束后A醉酒驾驶电动车离开,在回家路段摔倒,后经人发现,报医抢救无效死亡。
原告系A的父母,诉前述六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解读】
本案焦点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案系共同饮酒人的侵权赔偿纠纷,被告B、C、D、E、F与A在KTV内共同饮酒,在A饮酒期间,未有证据证明此述五被告实施了如灌酒、拼酒、斗酒等积极的劝酒行为,但五被告未履行基于共同饮酒而应承担的提醒、劝阻义务,致使A过量饮酒。
在A饮酒后驾驶电动车离开时,五被告又未恰当地履行帮扶、照顾、护送的义务,致使A醉酒后驾驶电动车摔倒死亡。五被告作为共同饮酒人,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其行为有过错,对A的死亡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而A作为成年人,应当对过量饮酒产生的后果具有充分的认知,其疏于履行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过量饮酒后驾驶电动车摔倒死亡,自身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因此,根据过错责任,被告B、C、D、E、F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A承担90%的责任。被告G在KTV内,未与A饮酒,不承担责任。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马政鹏律师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明伦律所马政鹏律师团队带头人,刑辩委员会主任,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法律讲师、上海市开放大学客座讲师、中共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支部委员会党支部书记。
多年来致力于各类法律疑难案件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代理过多起全国著名疑难案件,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马政鹏律师团队
是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骨干力量,以团队化的运营方式办理每一起案件,专业、精准和高效的原则贯彻于每个案件,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劳动人事、企业法律顾问等领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获得了社会广泛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