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小A与小B于2011年2月2日登记结婚。结婚11年后,在2022年6月,小A发现丈夫小B与女子小C之间存在不正当关系,且小B曾陆续分次给小C转款共计2081138元,小A情急之下,找到小C,要求小C返还小B赠与其的全部款项,但未达成一致意见。
2023年1月3日,小A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小B的赠与行为无效;判决小C立即返还2081138元。
【案例解读】
根据案情可知,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赠与情人钱款的行为是否有效。
本案中,小C与小B于2009年相识并发展为情人关系,而小A与小B是于2011年2月2日登记结婚,小B转账的2081138元中婚前转账330000元,婚后转账1751138元。
本案中,没有证据证实小B、小A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所得的财产归谁所有进行过约定,因此涉案的1751138元款项应认为是小B与小A的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一个整体,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将大额共同财产私自赠与他人,这种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其配偶有权要求受赠人返还。
因此,小A有权以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小C返还小B在婚后赠与的1751138元。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马政鹏律师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明伦律所马政鹏律师团队带头人,刑辩委员会主任,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法律讲师、上海市开放大学客座讲师、中共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支部委员会党支部书记。
多年来致力于各类法律疑难案件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代理过多起全国著名疑难案件,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马政鹏律师团队
是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骨干力量,以团队化的运营方式办理每一起案件,专业、精准和高效的原则贯彻于每个案件,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劳动人事、企业法律顾问等领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获得了社会广泛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