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1月12日,原告自外卖平台下单购买了被告的餐食,合计花费24.8元。在原告就餐过程中发现餐内有一异物。
后原告与被告协商退还餐费24.8元与惩罚性赔偿1000元未果,即投诉至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但双方经调解亦未达成一致,原告遂诉被告至法院产生此纠纷。
【案例解读】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原告是否应退还原告餐饮费用并赔偿损失及损失数额?
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餐饮行业经营者应当保障其提供的餐食符合相应卫生标准。原告与被告形成餐饮服务合同关系。原告主张,在被告提供的餐食中发现了异物并提供了相应证据,被原告构成违约。
被告虽抗辩该情况并非其导致,但未提供足以反驳原告的证据,故此法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双方形成了餐饮服务合同,餐食中出现了异物,属于被告的违约行为,被告应当退还原告餐饮费。
法院结合餐食与原告损失的具体情况,判决被告退还原告餐饮费用24.8元,并酌情支持原告的部分惩罚性赔偿请求200元。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马政鹏律师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明伦律所马政鹏律师团队带头人,刑辩委员会主任,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法律讲师、上海市开放大学客座讲师、中共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支部委员会党支部书记。
多年来致力于各类法律疑难案件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代理过多起全国著名疑难案件,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马政鹏律师团队
是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骨干力量,以团队化的运营方式办理每一起案件,专业、精准和高效的原则贯彻于每个案件,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劳动人事、企业法律顾问等领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获得了社会广泛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