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听人介绍或者朋友合作,就把钱投到某个项目里面,然后会约定远超一般借款利息的固定高额回报,这类含糊不清的投资行为,经常会因为无法确定是投资还是借款,而带来纠纷。借贷与投资在形式上有着较大程度的重合,区分是借贷还是投资,关涉案件的胜败。那么,应如何辨识是投资还是借贷呢?
案情简介
焦某与孟某为朋友关系。2012年初,孟某表示其养殖场即将动迁,焦某可将钱放到他那里,定会增值。2012年12月1日,焦某与孟某签订协议,内容如下“今焦某给孟某养殖场投资人民币肆拾万元整,厂房动迁后,壹仟平米牛舍动迁款归焦某。”由于一直没有动迁之事,焦某从2012年开始要求孟某退还投资款,但经过无数次催要,孟某均以各种借口推脱。于是焦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孟某退还四十万元钱款。
法律分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协议》并非是真正意义上的投资。投资应是各主体按照约定各自提供资金、实物等生产要素设立经济实体,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利益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本质特点是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而本案中焦某并不参与养殖场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其投入的资金亦不承担任何养殖场的经营风险。应以民间借贷纠纷案由对本案进行审理,遂判决孟某返还焦某四十万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第五十三条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但法律关系性质对裁判理由及结果没有影响,或者有关问题已经当事人充分辩论的除外。
存在前款情形,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