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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允许进入他人住宅吵打,会有什么责任?
发布时间:2024-03-07 16:22:42| 浏览次数:

基本案情


A与B是相邻两户,因门前共同过道的垃圾堆放问题积怨已久。2023年11月17日晚,A见到自己门口堆放了非自家的垃圾,随后敲开B家的门讨要说法,B打开门见到A便不想搭理,欲关门,但A抵门,将门推开,旋即进入B家,之后在B家与其发生吵打,致B及其家人受伤。


B报警后,民警出警调查。公安局对A处以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后A因此纠纷被提起公诉


案例解读


法院认为,A无视国家法律,非法侵入公民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系因邻里矛盾激化所引发,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A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公民住宅安全,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行政处罚不能代替刑事处罚,不存在重复评价,故判决A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马政鹏律师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明伦律所马政鹏律师团队带头人,刑辩委员会主任,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法律讲师、上海市开放大学客座讲师、中共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支部委员会党支部书记。

多年来致力于各类法律疑难案件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代理过多起全国著名疑难案件,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马政鹏律师团队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骨干力量,以团队化的运营方式办理每一起案件,专业、精准和高效的原则贯彻于每个案件,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劳动人事企业法律顾问等领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获得了社会广泛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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