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吴某现年9岁,某日放学后由于需要在手机上完成老师布置的家庭作业,故使用其母亲张某的手机进行操作。而后原告父母发现原告通过其母亲张某的手机号码133********在某平台注册账号并交易147次,累计充值100210元用于打赏主播。
遂以“原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为由,起诉被告某平台返还100210元。
被告某平台辩称:
1、原告无证据证明是吴某操作苹果ID进行购买行为的,本案原告应为其母张某;
2、原告是通过苹果App Store购买的,交易相对方是苹果公司而非被告;
3、假设原告进行了打赏行为,根据支付流程来判断其母张某也是知情并同意的;
4、假设原告自己购买充值,也不是无效购买行为,因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可以进行与其年龄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本案并不是几次大额充值消费,而是从1元到698元不等的几百次消费;
5、原告监护人也未尽到监护义务。
案例解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吴某的购买时间与打赏主播类型与其身份相符,且原告吴某在某平台购买虚拟币的充值行为的合同相对人是某平台,双方形成了网络购物合同。
原告在不满10岁的情况下购买10万元的虚拟币用于打赏主播,该行为事后未能得到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亦非是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该合同行为无效。
但本案中,吴某在晚上九点以后,甚至十一、二点仍在该平台上打赏主播,其监护人未能履行监护责任,且未能妥善保管自己的手机及银行卡密码,吴某的监护人应当对其购买快币的民事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综上,本院酌定由该平台返还原告吴某购币款60000元。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马政鹏律师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明伦律所马政鹏律师团队带头人,刑辩委员会主任,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法律讲师、上海市开放大学客座讲师、中共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支部委员会党支部书记。
多年来致力于各类法律疑难案件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代理过多起全国著名疑难案件,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马政鹏律师团队
是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骨干力量,以团队化的运营方式办理每一起案件,专业、精准和高效的原则贯彻于每个案件,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劳动人事、企业法律顾问等领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获得了社会广泛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