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晚,林某霞召集林某、姚某、陆某等人聚餐,林某乘坐沙某驾驶的车辆到达聚餐地点。就餐期间,除沙某、林某霞外,其他人都喝了酒,但没有相互劝酒,均属自斟自饮。
就餐完毕,林某按照林某霞的嘱咐乘坐沙某驾驶的车辆返程。当时林某饮酒较多,单独坐在汽车后排,姚某也喝了不少,坐在了副驾驶位置,沙某没饮酒,负责开车。沙某驾驶车辆具有自动落锁功能,但在车辆行至途中,车门打开,林某从车上掉落在地上,沙某立即刹车,和姚某下车查看,未见林某身上留有血迹,遂将林某扶上车。之后,沙某叫了代驾开车,他本人和林某坐在车子后排,照顾林某。
车子到林某家后,沙某将林某交给了林某的父母。当晚11点左右,林某的父亲发现林某的情况严重,就把林某送往医院抢救,入院诊断为“左枕部创伤性硬脑膜外血肿,脑疝,双侧额颞叶脑挫伤,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左枕部颅骨骨折,左枕部头皮挫伤,身体多处挫伤,吸入性肺炎”,后经鉴定为十级残疾。
法院意见
本案中,虽然林某称自己饮酒过度失去意识,但各方当事人在一审庭审中均陈述林某离开时能自行下楼,自行上车。
根据沙某提供的车辆使用说明书及视频,该车辆有自动落锁功能。林某乘坐在车辆后排未系安全带,则林某自行打开车门具有高度盖然性。林某作为成年人,聚会时未能控制自己的行为饮酒过度,由他人护送回家途中自行打开车门导致摔落受伤,应负主要责任。
沙某作为驾驶员,在林某上车落座后排后,疏于提醒其系上安全带,但林某自行打开车门非沙某所能预见,因此沙某虽有过错但情节轻微。林某霞系林某堂姐,召集林某等人聚餐,未能提醒林某适度饮酒,又未能妥善照顾林某回家,具有一定过错。
根据各方过错程度,法院认为林某应对自己受伤承担85%的责任,林某霞承担10%的赔偿责任,沙某承担5%的赔偿责任。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马政鹏律师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明伦律所马政鹏律师团队带头人,刑辩委员会主任,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法律讲师、上海市开放大学客座讲师、中共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支部委员会党支部书记。
多年来致力于各类法律疑难案件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代理过多起全国著名疑难案件,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马政鹏律师团队
是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骨干力量,以团队化的运营方式办理每一起案件,专业、精准和高效的原则贯彻于每个案件,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劳动人事、企业法律顾问等领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获得了社会广泛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