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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造成他人受伤需要赔偿吗?
发布时间:2024-05-16 16:27:59| 浏览次数:

基本案情


在工地项目东侧,李某和案外人睢某因为琐事发生口角并相互推搡,鹿某上去拉架,鹿某在拉架过程中抱着李某不慎和李某一起摔倒,将李某右脚踝部崴伤。


李某入院诊断为右踝关节骨折


法院意见


本案中,李某、鹿某在事发前并无矛盾纠纷,鹿某为防止李某与案外人之间的矛盾恶化升级,而上前拉架,目的是为了平息李某与案外人的矛盾。鹿某的拉架行为属于自愿实施的紧急救助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也没有侵害李某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故意。故对李某要求鹿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拉架和劝架均属于广义上的见义勇为行为。见义勇为的行为系合法行为而非违法行为,无须承担侵权责任。国家对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的见义勇为行为,依法予以保护,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保障。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同时见义勇为行为也被国家、社会所倡导和鼓励。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马政鹏律师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明伦律所马政鹏律师团队带头人,刑辩委员会主任,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法律讲师、上海市开放大学客座讲师、中共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支部委员会党支部书记。

多年来致力于各类法律疑难案件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代理过多起全国著名疑难案件,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马政鹏律师团队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骨干力量,以团队化的运营方式办理每一起案件,专业、精准和高效的原则贯彻于每个案件,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劳动人事企业法律顾问等领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获得了社会广泛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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