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胖猫姐姐煽动舆论会构成犯罪吗?
发布时间:2024-05-23 17:16:12| 浏览次数:

如今,随着“抖音”、“快手”等短视频平台的迅速普及,大家已经习惯通过网络记录生活的点滴,但网络发布视频和言论并非可以为所欲为,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如果在网络上发布不实言论,侵害他人权益,可能会惹上官司,严重者甚至会构成犯罪


基本案情


5月19日,重庆警方发布关于刘某(男,21岁,网名“胖猫”,游戏代练)在重庆长江大桥跳江身亡事件相关情况的通报。


警方通报胖猫与谭某经济往来情况查明,谭某和“胖猫”以真实身份交往两年多,互见亲友,并在朋友圈公开双方恋爱关系,经济上互有往来,共同攒钱谋划未来生活,双方存在真实恋爱关系,谭某未实施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以恋爱为名骗取“胖猫”财物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犯罪,公安机关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案例解读


从警方的通报内容来看,刘某(胖猫姐姐)至少存在披露谭某隐私,在评论区点评引导等行为,其目的就是“让谭某被网暴”,侵犯谭某的名誉法。因此,刘某的行为或涉嫌构成侮辱罪


刘某还存在雇佣写手代写文案的行为,如果文案内容对事实进行了歪曲,刘某还涉嫌构成诽谤罪


另外,刘某持续曝光谭某相关地址,在平台购买流量恶意炒作,还分别涉嫌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后续司法机关可能会根据实际案情择一重罪进行起诉。


胖猫姐姐的行为严重影响了谭某的正常生活,侵害个人隐私的同时又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网络空间秩序的混乱。分析其行为,可能涉及到寻衅滋事的治安管理处罚与刑事处罚的竞合问题,具体待警方进一步调查研判。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第一千零二十六条 认定行为人是否尽到前条第二项规定的合理核实义务,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内容来源的可信度;


(二)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


(三)内容的时限性;


(四)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


(五)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


(六)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败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这类犯罪主要侵害的是他人的名誉。在特定情况下,如发布女性隐私视频等行为,可以被认定为侮辱罪,特别用于保护女性权益。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马政鹏律师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明伦律所马政鹏律师团队带头人,刑辩委员会主任,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法律讲师、上海市开放大学客座讲师、中共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支部委员会党支部书记。

多年来致力于各类法律疑难案件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代理过多起全国著名疑难案件,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马政鹏律师团队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骨干力量,以团队化的运营方式办理每一起案件,专业、精准和高效的原则贯彻于每个案件,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劳动人事企业法律顾问等领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获得了社会广泛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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