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3年4月某日下班后,曹某应同事闫某邀约组局,与其余11名同事一起前往某酒店聚餐。
餐毕散场,某小区东门口处,案外人陈某驾驶汽车由南向西左转弯行驶,适有曹某驾驶摩托车由北向南驶来,摩托车前部与汽车右侧后部相撞,造成曹某受伤,两车损坏。
曹某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检验报告》显示曹某的静脉血中未检出乙醇。次月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曹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随后曹某妻子李某向当地区人社局提起工伤申请,但区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李某不服,提起本案诉讼。
法院意见
首先,曹某在下班之后的个人时间参加同事之间自行组织的聚餐,已经不属于从事日常工作所需的活动。
其次,聚餐是个人组织并付费,并非由用人单位统一安排,所以也不对单位生产经营产生影响,更不涉及强制性,是否参加完全依个人意志决定。
此外,聚餐的内容更不属于工作范畴,不应视为工作的延续。
再次,曹某下班的合理路线应该是从单位到居住地,但曹某受到的交通事故发生在从聚餐地点到家的途中,不属于下班 “合理路线”。聚餐结束回家途中也不属于“在合理时间的下班途中”。
因此,曹某的遭遇并不属于工伤情形。
法条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马政鹏律师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明伦律所马政鹏律师团队带头人,刑辩委员会主任,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法律讲师、上海市开放大学客座讲师、中共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支部委员会党支部书记。
多年来致力于各类法律疑难案件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代理过多起全国著名疑难案件,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马政鹏律师团队
是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骨干力量,以团队化的运营方式办理每一起案件,专业、精准和高效的原则贯彻于每个案件,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劳动人事、企业法律顾问等领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获得了社会广泛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