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3月起,被告某公司2开始向原告某公司1购买转移印花纸。2022年5月20日,原告某公司1向被告某公司2出具对账单一份,载明:截止2022年5月20日为止,某公司2结欠某公司1转移印花纸款壹拾伍万陆仟柒佰柒拾贰元陆角(156772.6元)。被告某公司2盖章确认,被告范某签字确认。某公司2于2016年10月8日工商注册登记,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股东为范某。
2023年8月2日,被告某公司2出具《还款计划承诺书》一份,载明:截止2023年8月2日为止,余欠某公司货款共计人民币46772.6元,大写:肆万陆仟柒佰柒拾贰元陆角整;承诺以下付款计划:每月月底支付总金额50%,最低还款不少于2万元,2023年10月底全部结清;如逾期付款,某公司有权一并起诉,并支付利息损失,按月息百分之一点二(1.2%)计算,起息计算时间:从发货日开始计算,诉讼费、保全费由欠款方承担。被告某公司2盖章确认,被告范某在欠款方、欠款连带责任担保人两处均签字确认。
法院意见
法院认为,原告某公司1提交的对账单能够证明其与某公司2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且合法有效。被告某公司2及其唯一股东被告范某均在对账单、《还款计划承诺书》上签字确认,应按计划履行付款义务,拖欠不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根据《还款计划承诺书》内容,被告某公司2截止2023年8月2日为止尚欠某公司1货款共计46772.6元,并承诺于每月月底支付总金额50%,最低还款不少于2万元,2023年10月底全部结清,货款利息为月利息1.2%,被告范某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签字确认,但两被告均未履行相应付款义务。现原告某公司1要求被告某公司2给付货款46772.6元,并支付自发货日(即2021年10月11日)起的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还款计划承诺书》中有明确约定月逾期付款利息按照月利息1.2%计算,但计算标准过高,本院依法调整为:以46772.6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计算,自2021年10月11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被告某公司2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范某作为被告某公司2的一人股东,未能举证证实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且在还款计划承诺书中明确表示承担连带责任,应当就被告某公司2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六百二十六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第六百二十八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马政鹏律师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明伦律所马政鹏律师团队带头人,刑辩委员会主任,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法律讲师、上海市开放大学客座讲师、中共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支部委员会党支部书记。
多年来致力于各类法律疑难案件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代理过多起全国著名疑难案件,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马政鹏律师团队
是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骨干力量,以团队化的运营方式办理每一起案件,专业、精准和高效的原则贯彻于每个案件,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劳动人事、企业法律顾问等领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获得了社会广泛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