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交通发达,路网纵横,每日往来于道路通行的行人和车辆数以亿计,因此保障道路通畅尤为重要。可是现实生活中,占道经营或是借道堆放物品的情况十分常见,对交通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那么如果因此发生交通事故,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呢?
【案例引入】
(一)
2017年10月,葛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由西向东行驶至高邮市龙虬镇长金路时,因骑车碾压到秦某甲、秦某乙在公共道路上铺晒的虾壳而摔倒,致使葛某受伤、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葛某疏于观察且驾驶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电动车,秦某甲、秦某乙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葛某、秦某甲、秦某乙负事故同等责任。后葛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秦某甲、秦某乙赔偿,法院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过错后,判决秦某甲、秦某乙对葛某的损失承担40%的连带赔偿责任。
(二)
2005年8月5日,村民刘某借用邻居的摩托车外出办事,返程时因疏于观察不慎撞上路中间的石头而摔倒,后交警部门认定刘某因自身疏忽导致事故,而物品的所有人违反规定占用公共道路堆放物品造成事故发生,同样具有过错,二者承担同等责任。后因无法找到物品所有人,刘某妻子将公路管理局起诉至法院,认为其未尽到对该路段管理、维护的义务,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路管理局未对辖区内道路及时清障,具有一定的过错,也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律师说法】
上述两个案例及相关法条说明,在道路堆放物品造成交通事故时,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有两个,但责任形式有所区分。
首先,承担全部、直接赔偿责任的主体是该物品的所有人或是管理人,理由在于物品的堆放行为是造成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无法割裂。
其次,承担补充的、与过错相适应责任的主体是公共道路管理人,理由在于公共道路管理人对公共道路具有维护、管理、清扫等义务,如果因为其疏于管理导致堆放的物品一直未被清理,那么事故的发生与其疏于管理的行为就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值得注意的是,法律对此种情形下的归责原则采取过错推定原则,换言之,如果公共道路管理人能够证明自己尽到了相应义务,则不需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