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岛发生了一起令人不适的事件,一名年轻小伙在地铁一号线上遭遇了性骚扰。事件经网友发布视频后迅速引起了社会的关注。5月24日,青岛地铁客服热线工作人员表示,已经接到相关反馈,公安机关已经介入调查。
基本案情
5月23日,有网友发布视频称,他在山东青岛地铁一号线上,被一名60多岁的老年男子性骚扰。上地铁前,老年男子就和他在站台上聊天,进入车厢后,他主动将座位让给老人,并去了另外一节车厢,没想到老人追了过来。
视频中,这名老人称给小伙100元钱,给小伙看淫秽视频,邀请小伙去他家里玩,还有一些不堪入耳的污秽言语。
案例解读
该案中,老人在地铁上向男子播放淫秽视频并邀请男子跟他一起回家,涉嫌侵犯了男子人格权,对男子形成了“公然侮辱”。
公然,是指当着众人或者第三人的面,或者是利用可以使不特定的多人听到、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至于被侵害人是否在场,不影响本行为的成立。
侮辱行为在民法上属于侵犯人格权、名誉权的行为,行为人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侮辱、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的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其中第(四)项规定: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又比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行为,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马政鹏律师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明伦律所马政鹏律师团队带头人,刑辩委员会主任,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法律讲师、上海市开放大学客座讲师、中共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支部委员会党支部书记。
多年来致力于各类法律疑难案件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代理过多起全国著名疑难案件,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马政鹏律师团队
是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骨干力量,以团队化的运营方式办理每一起案件,专业、精准和高效的原则贯彻于每个案件,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劳动人事、企业法律顾问等领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获得了社会广泛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