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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地铁让座反遭老人性骚扰,为老不尊或涉违法
发布时间:2024-06-03 11:16:35| 浏览次数:

山东青岛发生了一起令人不适的事件,一名年轻小伙在地铁一号线上遭遇了性骚扰。事件经网友发布视频后迅速引起了社会的关注。5月24日,青岛地铁客服热线工作人员表示,已经接到相关反馈,公安机关已经介入调查。


基本案情


5月23日,有网友发布视频称,他在山东青岛地铁一号线上,被一名60多岁的老年男子性骚扰。上地铁前,老年男子就和他在站台上聊天,进入车厢后,他主动将座位让给老人,并去了另外一节车厢,没想到老人追了过来。


视频中,这名老人称给小伙100元钱,给小伙看淫秽视频,邀请小伙去他家里玩,还有一些不堪入耳的污秽言语。


案例解读


该案中,老人在地铁上向男子播放淫秽视频并邀请男子跟他一起回家,涉嫌侵犯了男子人格权,对男子形成了“公然侮辱”。


公然,是指当着众人或者第三人的面,或者是利用可以使不特定的多人听到、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至于被侵害人是否在场,不影响本行为的成立。


侮辱行为在民法上属于侵犯人格权、名誉权的行为,行为人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侮辱、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的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其中第(四)项规定: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又比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行为,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马政鹏律师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明伦律所马政鹏律师团队带头人,刑辩委员会主任,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法律讲师、上海市开放大学客座讲师、中共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支部委员会党支部书记。

多年来致力于各类法律疑难案件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代理过多起全国著名疑难案件,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马政鹏律师团队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骨干力量,以团队化的运营方式办理每一起案件,专业、精准和高效的原则贯彻于每个案件,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劳动人事企业法律顾问等领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获得了社会广泛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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