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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下的数字资产出资
发布时间:2024-06-28 18:33:32| 浏览次数:

随着数字化时代的深入发展,数据已经成为了企业的重要资产和战略资源。通过推动数据资源化、资产化、资本化,企业可以更有效地利用其数据资源,实现数据的商业价值化。本文拟结合新《公司法》相关规定,对数据资产作为非货币财产出资入股的相关要求、风险进行初步分析。


一、数据资产定义要素


根据相关政府文件阐述,数据资产是无形资产或存货等资产类别的数据资源,以及企业合法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数据资源。


而数据资源确认为资产的条件主要包括四个要素:


(1)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


(2)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


(3)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4)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数据资产出资依据


新《公司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此,当数据资产满足“财产”“可以用货币估价”和“可依法转让”3个标准时即可以作为资产入股。数据作为一种资本形式,与传统的货币、技术等形式的出资相结合,可以实现资源的共享和价值的最大化。数据资产价值的认知和利用,将成为补充缴纳企业资本的重要途径。


三、数据资产出资意义


1、数据资产作为出资形式的一种,可以将无形资产的价值转化为公司的实际资本且没有出资比例限制,可以减轻企业一次性支付大额现金的压力并优化现金流,将极大程度地减少投资人的资金压力。


2、相比于传统资产,数据资产具有非实体性和无消耗性。数据资产价值并不会因为正常的使用频率增加而磨损或消耗,数据资产的无消耗性,确保了其在存续期间可以被无限循环利用。


3、股东以数据资产作价出资后,出资部分可以正常入账,并在一定年限内进行摊销,从而为企业节省税收成本,并且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合理规避税款,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四、数据资产出资风险


1、数据资产作为无形资产需要进行评估,存在一定法律风险,如若在无形资产评估过程中评估不当,可能会使得评估结果与无形资产的实际价值不相符,从而被判定为出资不实而产生虚假出资。


2、数据资产产权问题的界定很复杂。对于企业而言,应该明确哪些数据属于企业所有,哪些数据属于个人用户所有,以及数据的共享和授权使用等。同时,还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伦理规范,尊重个人隐私和合法权益。


3、相比于传统资产,数据资产的价值更易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数字资产的市场接受度和商业化前景存在不确定性,若市场反应不佳或商业化进程受阻,将直接影响数据资产的投资回报。数据资产可能会随着新技术的更新迭代,导致价值逐年递减,最终被淘汰。



马政鹏律师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明伦律所马政鹏律师团队带头人,刑辩委员会主任,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法律讲师、上海市开放大学客座讲师、中共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支部委员会党支部书记。

多年来致力于各类法律疑难案件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代理过多起全国著名疑难案件,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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