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采取虚构事实等欺骗手段签订、履行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钱财的,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那么作为被欺骗一方当事人是不是一定是受害者?有没有可能也构成犯罪呢?其实特殊情况下是有可能的。
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该罪规定在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之下的,该罪的构成要件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主体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二、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需是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这种结果发生。如果行为人是与对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合伙诈骗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产,则构成贪污罪或者诈骗的共同犯罪而不是本罪。
三、客观方面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为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首先这里的“诈骗”,是指对方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涉嫌诈骗犯罪,不以人民法院判决构成诈骗犯罪作为前提。其次“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是指行为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主管、分管合同签订、履行合同的义务,致使他人利用合同形式骗取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财物。
四、追诉标准
本罪是结果犯,要求有损害后果——“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如果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时虽然被骗,但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避免了可能造成的损失,则不构成本罪。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一百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一千万美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