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7月13日,马A(甲方)与KK工作室(乙方)签订《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一份,马A将其房屋的室内装修承包给KK工作室,双方约定工程期间为115天(以国家法定工作日计算),拟定开工日期2022年7月15日,拟定竣工日期2022年11月1日,合同总价款为125800元。
KK工作室在施工过程中于2023年3月安装的角阀于2023年9月16日断裂造成漏水,该房屋内部分财物被水浸泡。
案情解读
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受法律保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1.双方签订的《装饰工程施工合同》是否达到解除条件?
2.KK工作室未按《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施工部分的修复费用数额?
3.2023年9月16日漏水导致的损失应如何承担?
一、对于《装饰工程施工合同》是否达到解除条件问题。双方合同中未约定解除条件,现马A已向KK工作室支付了全部工程款,根据鉴定事项结论KK工作室也履行了主要合同义务,马A已达到合同目的,对KK工作室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的内容应承担相应责任,故《装饰工程施工合同》未达到法定解除条件,不应予以解除。
二、对KK工作室未按《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施工部分的修复费用数额问题。根据某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评估鉴定报告书,装修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修复费用与不符合约定的部分修复费用为5450元、未施工部分的费用为8560.96元,以上合计14010.96元,KK工作室应向马A支付。
三、对2023年9月16日漏水导致的损失应如何承担问题。2023年9月16日因角阀断裂导致房屋漏水造成马A财物损失27738.43元。该角阀是KK工作室装修工程中安装,但角阀质量存在问题、水压过大、水中杂质腐蚀、使用不当等均可能导致角阀断裂,马A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角阀断裂的具体原因,综合考虑角阀安装时间、断裂时间等,法院酌定对马A、KK工作室双方对漏水各承担50%,即双方各自各承担13869.21元。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一条 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马政鹏律师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明伦律所马政鹏律师团队带头人,刑辩委员会主任,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法律讲师、上海市开放大学客座讲师、中共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支部委员会党支部书记。
多年来致力于各类法律疑难案件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代理过多起全国著名疑难案件,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马政鹏律师团队
是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骨干力量,以团队化的运营方式办理每一起案件,专业、精准和高效的原则贯彻于每个案件,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劳动人事、企业法律顾问等领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获得了社会广泛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