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官网 热线电话:0512-67518879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首页>律所新闻>行业资讯>
行业资讯
医药广告法律指引(二)
发布时间:2024-07-08 16:18:02| 浏览次数:

在《医药广告法律指引(一)》中我们探讨了医药广告中的部分重要法律条款及相关内容,本文将从医药广告相关条例及网络药品销售两个方面继续对药品广告法律问题进行解读。


一、药品广告有关条例及方案


《广告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申请刊播、设置、张贴下列广告,应当提交有关证明:

(一)标明质量标准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省辖市以上标准化管理部门或者经计量认证合格的质量检验机构的证明;

(四)标明专利权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专利证书;

(五)标明注册商标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商标注册证;

(六)实施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广告,应当提交生产许可证;

(七)文化、教育、卫生广告,应当提交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

(该条与医药企业关系密切,请准备发布广告的医药企业进行准备。)


《江苏省广告条例》第七条 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互联网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禁止大众传播媒介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禁止大众传播媒介和音像出版单位以医疗资讯、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药品、医疗、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除开展舆论监督外,以新闻报道、医疗资讯、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公开商品生产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地址、电话、电子信箱、互联网网址等联系方式的,视为变相发布广告。


(该条明确了变相发布药品、医疗广告的具体情形,实践中以介绍养生知识从而变相发布药品、医疗等广告的情形普遍存在,该情形也是医药广告领域的规制重点。)


第九条  广告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准确、清楚、明白。


涉及优惠措施的广告,应当明示优惠的范围、期限和内容。


推销有专用附件商品的广告,应当明示该商品必须购买的附件。


(药品消费者对药品重要信息有知情的权利,应准确、清晰地让药品消费者理解药品广告的内容,还要让消费者理解特定优惠措施的范围、内容等。)


第十四条 药品、医疗、医疗器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二)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的;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的;

(四)利用患者、医务人员和有关专业人员,或者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以及其他广告代言人的名义、形象作推荐、证明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的其他内容。

(条例所要求的不得存在对功效的断言或保证,不得宣传治愈率,不得进行比较同样是《广告法》的一个大原则,本条第四款我们也在《医药广告法律指引(一)》中进行了阐述。)


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广电总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药监局在2023年12月联合发布了《节约药品资源遏制药品浪费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该方案第九条 严格药品营销宣传监管:


严格药品广告审查,重点加强非处方药广告内容监管。药品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不得使用医师、药师、患者等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不得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不得含有“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不得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广告中须显著标明药品禁忌、不良反应。


任何形式的药品营销宣传均应当内容真实,不得虚假、夸大宣传,不得误导公众购药、备药等。加强电台、电视台、报刊、网络平台等开办的健康养生类节目以及音视频内容的监管力度,不得直接或间接向公众推销药品。

(不得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也被本条明确规定。)


二、网络销售平台医药广告规制


医药企业间竞争激烈,药品本身利润空间大,大型网络销售平台往往也成为药品销售及药品广告投放的主阵地,为谋取利益,部分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常使用虚假、夸大的广告内容宣传药品。


药品网络销售平台本身存在虚拟性和跨地域等特点,监管的难度大,对多数医药违法广告而言,违法成本在于罚款,相比药品的巨大利润而言,违法成本较低。


药品网络销售平台本身存在虚拟性和跨地域等特点,监管的难度大,对多数医药违法广告而言,违法成本在于罚款,相比药品的巨大利润而言,违法成本较低。


对药品广告的监管,很大一部分要靠平台管理、行业自律。平台方应对入驻的药品网络销售企业的资质及广告内容进行严格审核。平台方审核人员也应加大对于药品类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要对有关法律法规做到理解、熟知。平台方应对药品广告违法行为加大监督力度,升级技术手段提高网络管理水平,对违法违规商家及时制止和约束。同时平台方应强化在产品召回、风险处置、监督检查中的配合义务,及时配合有关部门的行动。平台上商家多,药品广告多,网络审查无法做到全面覆盖,入驻平台的药品网络销售企业更应加强自律、坚守法律,展示药品真实信息,不得含有虚假内容。


药品消费者对于平台上出现的“包治百病”、“药到病除”、“专治疑难杂症”等用语的药品广告要极为谨慎,鼓吹此类用语的往往就是虚假、夸大宣传的药品广告。大量药品消费者病急乱投医,被虚假药品广告给欺骗,从而使用来源不明、成分不明的药物,危害极大。


药品消费者如发现药品广告违法、无证销售药品等违法行为时,请及时向平台方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举报,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开展行政执法行动,负责罚款等处罚措施。


结语


总而言之,巨大的信息差存在于药品消费者和医药广告之间,包括监管、审核、发布,网络平台等各方还须强化各自责任,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行动。各方需要创建良好的外部环境,加强宣传力度,帮助消费者提高对于医药广告的甄别能力,提高药品消费者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及时曝光典型案例,更好地普及医药及保健知识,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马政鹏律师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明伦律所马政鹏律师团队带头人,刑辩委员会主任,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法律讲师、上海市开放大学客座讲师、中共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支部委员会党支部书记。

多年来致力于各类法律疑难案件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代理过多起全国著名疑难案件,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马政鹏律师团队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骨干力量,以团队化的运营方式办理每一起案件,专业、精准和高效的原则贯彻于每个案件,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劳动人事企业法律顾问等领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获得了社会广泛好评。



专业领域

刑事辩护事务

知识产权保护事务

涉外法律事务

企业法律顾问事务

诉讼与仲裁代理事务

税务律师事务

婚姻家事事务

房地产法律事务

经典案例

民商事代理

刑事辩护

非诉业务

婚姻家事

房产纠纷

合同纠纷

律所新闻

律所新闻

行业资讯

行业法规

公益普法

更多 +团队化律师服务

全国服务热线 :0512-67518879


移动电话:+86 189-6211-6353 专线(周六/周日)

涉外法律服务专线:+86 0512-67951152


律所地址:苏州市姑苏区苏站路1588号苏城商务中心A座1903、1905

上海总所:上海市徐汇区漕溪北路88号圣爱大厦23层


更多法律咨询

微信即时沟通

QQ咨询 微信咨询

电话咨询

18962116353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