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减资
《公司法》第四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缴足。
《公司法》的实施完成了注册资本制度由认缴制向限期实缴制的变革,使得更多企业考虑通过“减资”策略来合理减少实缴注册资本,以优化资金配置、提高运营效率。但值得注意的是,在减资的同时,企业需要注意完成相应的税务处理,以避免产生涉税风险。
企业进行货币减资的情况下,仅涉及所得税,其中法人股东适用企业所得税,自然人股东适用个人所得税。自然人股东减资,收回减资款扣除初始投资成本的部分,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法人股东减资,收回投资款扣除股息及初始投资成本后剩余的部分,认定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并入减资当年度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非货币出资
《公司法》第四十八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法》的实施扩大了出资形式的范围,股东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非货币财产出资属于资产转让与投资行为同时发生,因此不同于货币出资,非货币财产出资涉及所得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等税务成本。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企业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简易注销
《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条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满三年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六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注销公司登记。
依照前款规定注销公司登记的,原公司股东、清算义务人的责任不受影响。
简易注销的条件是公司清偿完全部债务且经过全体股东承诺,如果股东承诺不实,则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办理简易注销应当以清缴税款为前提,如果股东承诺不实,公司未清缴税款即办理简易注销,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股东追缴注销公司的税款。
马政鹏律师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明伦律所马政鹏律师团队带头人,刑辩委员会主任,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法律讲师、上海市开放大学客座讲师、中共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支部委员会党支部书记。
多年来致力于各类法律疑难案件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代理过多起全国著名疑难案件,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马政鹏律师团队
是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骨干力量,以团队化的运营方式办理每一起案件,专业、精准和高效的原则贯彻于每个案件,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劳动人事、企业法律顾问等领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获得了社会广泛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