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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猫眼”应该拆除吗?
发布时间:2024-07-12 17:25:33| 浏览次数:

基本案情


原告吴某租赁松江区房屋居住,租赁期限2023年8月18日至2025年8月17日,被告系吴某邻居,双方所居住的住宅楼为一梯两户型,原被告系对门。


2023年9月8日,吴某报警称,其与邻里发生纠纷,对方门口装有监控,报警人认为对方侵犯其个人隐私,只要开门就能拍摄到书房及卧房范围,原告家人及客人的进进出出也随时在其监控摄像的范围内,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日常生活隐私。从网上搜索该摄像头的功能就可以看到具体参数,162度广角,2米外人走过来就可以抓拍到,民警登记该情况,随后吴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原被告提供的电子门铃安装位置显示,被告将门铃安装在电梯控制板旁边的公共区域。但在庭审后,被告将电子门铃移动至自家门框上,并在门铃边加装了遮挡纸板。


案情解读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本案中,被告在其室外公共区域安装电子门铃,其摄像头摄像范围覆盖整个电梯口,原告通过电梯出入必然在摄像范围之内,涉及原告隐私,显然不当。


虽然被告已自行将电子门铃安装到其门框上,并加装了遮挡纸板,但其改装具有主观性、临时性和不确定性,客观上并不能排除对原告方的生活安宁造成一定影响。


被告安装可视门铃虽出于保护自身权益,但不应超出合理限度并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拆除可视门铃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原被告作为邻居,应当按照方便生活、互相团结、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邻里关系。如遇分歧,应当文明礼让,选择合理的方式予以解决。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马政鹏律师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明伦律所马政鹏律师团队带头人,刑辩委员会主任,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法律讲师、上海市开放大学客座讲师、中共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支部委员会党支部书记。

多年来致力于各类法律疑难案件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代理过多起全国著名疑难案件,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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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骨干力量,以团队化的运营方式办理每一起案件,专业、精准和高效的原则贯彻于每个案件,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劳动人事企业法律顾问等领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获得了社会广泛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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