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吴某租赁松江区房屋居住,租赁期限2023年8月18日至2025年8月17日,被告系吴某邻居,双方所居住的住宅楼为一梯两户型,原被告系对门。
2023年9月8日,吴某报警称,其与邻里发生纠纷,对方门口装有监控,报警人认为对方侵犯其个人隐私,只要开门就能拍摄到书房及卧房范围,原告家人及客人的进进出出也随时在其监控摄像的范围内,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日常生活隐私。从网上搜索该摄像头的功能就可以看到具体参数,162度广角,2米外人走过来就可以抓拍到,民警登记该情况,随后吴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原被告提供的电子门铃安装位置显示,被告将门铃安装在电梯控制板旁边的公共区域。但在庭审后,被告将电子门铃移动至自家门框上,并在门铃边加装了遮挡纸板。
案情解读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本案中,被告在其室外公共区域安装电子门铃,其摄像头摄像范围覆盖整个电梯口,原告通过电梯出入必然在摄像范围之内,涉及原告隐私,显然不当。
虽然被告已自行将电子门铃安装到其门框上,并加装了遮挡纸板,但其改装具有主观性、临时性和不确定性,客观上并不能排除对原告方的生活安宁造成一定影响。
被告安装可视门铃虽出于保护自身权益,但不应超出合理限度并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拆除可视门铃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原被告作为邻居,应当按照方便生活、互相团结、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邻里关系。如遇分歧,应当文明礼让,选择合理的方式予以解决。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马政鹏律师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明伦律所马政鹏律师团队带头人,刑辩委员会主任,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法律讲师、上海市开放大学客座讲师、中共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支部委员会党支部书记。
多年来致力于各类法律疑难案件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代理过多起全国著名疑难案件,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马政鹏律师团队
是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骨干力量,以团队化的运营方式办理每一起案件,专业、精准和高效的原则贯彻于每个案件,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劳动人事、企业法律顾问等领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获得了社会广泛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