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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高管赴菲律宾出差被撕票,是否属于工伤?
发布时间:2024-07-12 17:27:52| 浏览次数:

在全球化的商业环境下,企业高管因工作需要出差是常见的工作安排。然而,如果高管在赴菲律宾出差期间遭遇不幸被撕票,那么这样的情况是否能被认定为工伤呢?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探讨高管在菲律宾出差期间被撕票是否应被认定为工伤。


基本案情


近日,两名中国高管在赴菲律宾出差期间不幸遭遇绑架并被撕票的事件,两人曾受一个名叫“李娜”的女性邀请,于6月20日抵达菲律宾洽谈有关产品分销的海外业务,希望进一步拓展海外市场。


据悉,二人在抵达马尼拉后便坐上了邀请方派来的接机车,后被证实遭遇绑架。绑匪要求家属支付500万赎金,但在收到300万赎金后失联并撕票,两人于6月24日确认遇害。


他们的不幸离世,不仅让家人失去了至亲,也让整个行业为之痛惜。也引发了公众对于在境外工作期间遭受伤害是否应被认定为工伤的讨论。


案例解读


先说结论,从目前媒体披露的信息分析,个人认为两人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亡”。


一、关于本案中的工伤认定分析


1. 因工外出期间的认定


在本案中,两名高管是受公司指派前往菲律宾考察业务,属于典型的因工外出。他们此行的主要目的是拓展海外市场,符合公司的工作需要。因此,从时间、地点和目的上来看,他们确实处于因工外出期间。


2. 工作原因的认定


两名高管在菲律宾遭遇绑架并被撕票,虽然这一事件本身具有极大的偶然性和不可预见性,但从根本上来说,他们是在执行公司的工作任务过程中遭受的伤害。他们的出差行为直接与工作相关,且绑架事件的发生并非由他们个人原因引起,而是由外部因素导致。因此,可以认为他们是在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


3. 工伤认定的法律依据


根据上述分析,两名高管在菲律宾出差期间被撕票的情况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即“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他们的情况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二、关于民事索赔和刑事追责


1. 民事索赔


在本案中,受害人家属有权依据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规定,向犯罪嫌疑人提出民事索赔。同时,根据中菲签署的《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中方有权要求菲方协助追查、限制、追缴和没收犯罪活动收益和工具。然而,具体能够得到什么程度的民事赔偿,还需看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后其最终的财产状况。


2. 刑事追责


从刑事管辖权的角度来看,中国和菲律宾均有权对此案进行管辖。中国方面可以依据《刑法》的属人管辖和保护管辖原则,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追责。同时,中国驻菲律宾大使馆已积极向菲方提出交涉,敦促菲方加大办案力度,尽快缉拿并严惩凶手。


综上,高管赴菲律宾出差被撕票的事件是一起令人痛心的悲剧。从法律角度来看,他们的情况应当被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此类事件再次提醒我们在海外工作和旅行时,必须高度重视安全风险,做好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对于企业和个人而言,应加强对海外安全风险的评估和预警,制定完善的安全保障方案。在必要时,可以购买相关保险或寻求专业的安保服务。此外,在遇到紧急情况时,应及时报警并与中国驻外使领馆联系,寻求帮助和支持。


最后,我们呼吁各国政府加强合作,共同打击跨国犯罪活动,维护海外中国公民的安全和合法权益。


法条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马政鹏律师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明伦律所马政鹏律师团队带头人,刑辩委员会主任,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法律讲师、上海市开放大学客座讲师、中共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支部委员会党支部书记。

多年来致力于各类法律疑难案件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代理过多起全国著名疑难案件,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马政鹏律师团队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骨干力量,以团队化的运营方式办理每一起案件,专业、精准和高效的原则贯彻于每个案件,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劳动人事企业法律顾问等领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获得了社会广泛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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