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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算婚后财产吗?
发布时间:2024-07-18 14:39:03| 浏览次数:

基本案情


华1与谭某于2016年11月30日登记结婚,于2016年12月24日生育一子小华。华1的父亲老华于2017年8月因病去世,老华生前有房屋一栋,育有华1在内的3个儿子。


2019年5月21日,华1与谭某签订《离婚协议》,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其中约定男方名下的老房子一半产权归小华所有,与女方无关。华1于2023年8月27日通过微信向谭某发送华1、华2、华3兄弟三人于2023年7月13日签订的《房屋分割协议》,该协议商定房屋过户给华3,华3拿出660万元均等支付给华1、华2。


但随后的几年里,华1并未进行涉案房产份额对应财产的转让,从声称延迟履行到提出撤销对小华的“赠与”,谭某遂将其诉至法院产生此纠纷。


案情解读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与辩解,本案的争议焦点归纳为:


1、华1继承的房产份额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案涉《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是否成立并有效?


3、华1对《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赠与条款是否可以反悔撤销?


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与《离婚协议》约定能够相互印证,双方所约定的赠与财产实际存在,即华1继承的老华房产的一半。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华1继承的房产份额应当属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华1与谭某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将继承房产份额的一半赠与儿子小华,是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处理。


小华出生于2016年12月24日,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接受赠与系纯获利益行为,法定代理人可代为行使相关权利,本案中谭某作为小华的法定代理人与华1签订协议,已明确作出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赠与合同成立。华1与谭某签订协议将华1继承的房产份额的一半赠与小华,是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处理,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属有效约定。


关于华1对《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赠与条款是否可以反悔撤销的问题,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华1与谭某签订离婚协议将继承老华房产的一半赠与儿子小华系华1、谭某就双方婚姻关系解除后共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作出综合处理的一部分,与离婚协议中的其他内容属于一个整体而不可分割,系具有身份关系和道德义务性质,不同于一般赠与,不属于可撤销的情形。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马政鹏律师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明伦律所马政鹏律师团队带头人,刑辩委员会主任,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法律讲师、上海市开放大学客座讲师、中共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支部委员会党支部书记。

多年来致力于各类法律疑难案件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代理过多起全国著名疑难案件,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马政鹏律师团队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骨干力量,以团队化的运营方式办理每一起案件,专业、精准和高效的原则贯彻于每个案件,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劳动人事企业法律顾问等领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获得了社会广泛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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