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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假离婚”后的 500 万与同居经济纠纷
发布时间:2024-07-18 14:51:47| 浏览次数:

在江西赣州,一对夫妻,离婚不离家,财产未分割,两人法律上属于离婚后的同居行为,虽然一般的同居行为虽未被法律明确禁止,但是也不受法律保护。那么,同居关系非法律上的婚姻关系,当涉及同居双方就同居期间财产归属发生纠纷,法律角度应如何处理呢?


基本案情


故事的主人公是齐先生和陈女士,他们曾是一对普通的夫妻,为了孩子上学和购置新房,他们选择了“假离婚”。


领了离婚证之后,虽然一直未办理复婚手续,但他们仍然生活在一起,经济往来频繁,甚至共同经营着广告业务。直到一场“泼天的富贵”打破了生活原本的和谐,2022年5月10日,当女方意外中得500万彩票大奖后,这笔意外之财没有与齐先生分享,陈女士选择了隐瞒。


然而,当齐先生发现了陈女士中大奖的事实后,他认为这笔奖金应该属于他们共同的财产,将前妻告上法庭,要求分割奖金。


案例解读


一旦办理了离婚手续,夫妻关系在法律层面就解除了。“假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并非因为感情破裂或其他真实的离婚原因,而是出于某种目的,如规避政策、获取经济利益等,协商一致办理离婚手续的行为,离婚后,如果双方仍然保持同居关系,并且经济往来频繁,这可能导致财产混同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齐先生提交的聊天记录,可以证实在协议离婚前双方并无感情纠纷,仅是为家庭利益购置商品房。离婚时,双方并未对夫妻关系存续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处理,离婚后,双方继续共同生活,经济往来频繁,并共同经营广告业务。陈女士出资2元购买1注福利彩票中奖500万元(税后400万元),因双方经济混同,陈女士出资的2元,无法区分来自其个人财产,还是来自齐先生个人财产,亦或来自共同财产。


提炼到本案的核心要点,“离婚未析产”、“同居期间经济混同”。同居期间的财产混同是指在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财产无法清晰地区分个人所有和共同所有,导致财产界限模糊的情况。造成财产混同的原因通常有以下几种:


1. 共同生活开支:例如共同支付房租、水电费、日常购物等费用,使得资金来源和用途难以明确区分。


2. 共同投资或经营:双方共同投入资金开展某项生意或投资项目,收益和资产归属不明确。


3. 没有明确的财产约定:在同居开始时,未对各自财产的归属和使用做出清晰的约定。


回归到本案,陈女士和齐先生双方离婚后同居期间,经济往来频繁,并共同经营广告业务,但他们没有任何记录和约定,后来中彩票时,对于奖金的归属就产生了争议,这就是典型的财产混同导致的纠纷:


1. 建立明确的财务记录:对共同生活中的收支进行详细记录,包括支付凭证、转账记录等。


2. 签订财产协议:在同居开始时,通过书面协议明确双方财产的归属和处理方式。


3. 保持个人财产独立:尽量使用个人银行账户管理个人财产,避免与共同财产混淆。


假离婚后有同居现象在社会中屡见不鲜,但其背后隐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和道德风险。“如果真心相爱,何必在意那一纸婚约”,这是我们经常看到的文字,只是个人认为,正是这不必在意的婚约,才给了我们更多的法律保障。每一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情大相径庭,很难用一个固定标准的比例对所有同居关系析产案件,因此在诉讼过程中,审判法官实际是综合考量各方面因素并结合一方能够提供的证据来公平裁判。


明伦律师在此也是建议目前处于同居状态的男女,尽可能的多了解同居关系与婚姻关系在法律上的区别,以更好的保障各自权益。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七条 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马政鹏律师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明伦律所马政鹏律师团队带头人,刑辩委员会主任,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法律讲师、上海市开放大学客座讲师、中共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支部委员会党支部书记。

多年来致力于各类法律疑难案件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代理过多起全国著名疑难案件,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马政鹏律师团队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骨干力量,以团队化的运营方式办理每一起案件,专业、精准和高效的原则贯彻于每个案件,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劳动人事企业法律顾问等领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获得了社会广泛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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