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民事案件的审理中,被告不出庭的情况是很常见的。而在此类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即使被告没有出庭应诉或者未经法官许可中途退庭,法院依然会作出判决。这种判决叫“缺席判决”。缺席判决在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被广泛应用,那么缺席判决又会带来什么后果呢?
案情简介
2020年2月29日,王某向李某借款2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李某人民币共计贰拾万元整,在2021.2.28前还清,利息一分贰月息”。同日,李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王某交付200000元。借款发生后,王某未按约还款。李某经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原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下落不明,法院公告向其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其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法律分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关于借贷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交的借条、转款记录凭证等证据证实,法院予以确认。诚信是立身之本,被告王某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履行到期返还借款的义务。而被告王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法院遂判决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某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
司法实践中,由于受当事人的诉讼意识、法律意识、对立情绪、外出打工以及个别案件的特殊案情等因素的影响,会出现缺席审判的情形。尤其是在借贷纠纷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所以对于诉讼中为被告的当事人,即使不到庭参与诉讼,也无法逃避自己应承担的责任,而且由于没有行使诉讼中的举证、反诉等权利,甚至会无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