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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害情况下刑事责任追究
发布时间:2024-07-26 16:44:56| 浏览次数: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等五部门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轻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轻伤二级


轻伤害案件是司法机关办理案件过程中经常遇到的案件,不管是行政还是刑事,数量较多,问题较大。实务中案发背景、案发起因、当事人的关系、案发时当事人的行为、伤害手段、部位、后果、当事人事后态度等案情决定了案件性质的认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总结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过往办理轻伤害案件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发布了《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为区分罪与非罪,正当防卫互殴型故意伤害,把握逮捕标准,适用不起诉,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等提供了准确标准。


实务中,轻伤的定性是否会追究刑事责任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受害者的态度。如果轻伤害和解后满足“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则可以撤销案件。虽然和解但是不满足“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则不应当撤案,仍然应当移送到检察院。“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也应当由检察院来认定,作出不起诉决定。


但即使不和解,也存在不起诉的可能。根据《指导意见》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愿意积极赔偿,并提供了担保,但因被害人赔偿请求明显不合理,未能达成和解谅解的,一般不影响对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此外,虽然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要求为轻伤以上后果,但存在达到轻伤以上不予谅解但公安机关仍不立案情况,此时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申请复议、复核,也可以直接到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经过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马政鹏律师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明伦律所马政鹏律师团队带头人,刑辩委员会主任,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法律讲师、上海市开放大学客座讲师、中共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支部委员会党支部书记。

多年来致力于各类法律疑难案件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代理过多起全国著名疑难案件,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马政鹏律师团队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骨干力量,以团队化的运营方式办理每一起案件,专业、精准和高效的原则贯彻于每个案件,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劳动人事企业法律顾问等领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获得了社会广泛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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