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4月,杨某准备加入某世科技公司,成为该公司的签约主播,即以杨某母亲的名义开设抖音账号。
某世科技公司先挂靠在抖音“某茄公会”后,杨某也加入该工会开展直播活动。此后,某世科技公司又独自成立了“某世娱乐公会”,并与杨某补签经纪合同,此后,杨某一直未能加入“某世娱乐公会”,某世科技公司起诉要求解除经纪合同,由杨某赔偿损失。
案例解读
案件焦点:杨某是否存在导致合同解除的根本违约行为?
如皋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不存在根本违约的行为。
首先,某世科技公司并无证据证明杨某存在擅自停工的行为。某世科技公司审理中亦多次明确合同中的“合作平台”是指抖音平台。根据双方庭审中出示的证据显示杨某至今仍在抖音平台上直播,只是未加入公会直播。
其次,杨某未与公会续约的行为碍难认定为根本违约行为。
理由:
1、案涉经纪合同并未约定某世科技公司的合作平台即指某世娱乐公会。案涉直播经纪合同未明确约定杨某需要加入具体的公会,更未明确约定需加入某世娱乐公会。2020年4月,杨某根据某世科技公司要求,将以其母亲名义注册的抖音账号加入某世科技公司挂靠在某茄公会进行直播活动,由此杨某已履行了合同义务,并不存在违约行为;
2、某世科技公司并无证据证明杨某退出某茄公会系杨某的单方违约行为。根据某世科技公司的陈述及庭审现场操作的展示可知,抖音平台的公会续约无需主播操作,只要不关闭自动续期功能就可以自动续期。但某世科技公司的举证及庭审中的陈述均强调要求杨某在到期前“点击续约”,显然“点击续约”的方式与自动续期的方式不相符。此外,某世科技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就公会续约的操作流程曾对杨某进行过培训,从而让杨某清楚知晓公会续期操作流程、关闭自动续期功能的后果等,更无证据证明杨某存在故意关闭自动续期功能的情形;
3、杨某以目前的账号无法加入某世娱乐公会的责任不在杨某。某世科技公司作为专业主播艺人经纪公司理应清楚知晓抖音直播规则,并积极敦促旗下艺人遵守抖音平台的各项规则。而从本案几次庭审来看,某世科技公司本身对相关规则并不清楚。直至本案第二次庭审,某世科技公司才确认杨某曾加入过某茄公会,依据抖音规则,某世科技公司要求杨某再加入某世娱乐公会即不符合抖音的相关规则。某世科技公司默认杨某以其母亲名义注册的账号加入某茄公会,这种操作本身与“主播与实名认证的注册人应相符”的规则亦不相符,这也成为杨某退出某茄公会后无法加入某世娱乐公会的直接原因。故,杨某以目前的账号无法加入某世娱乐公会的责任并不在杨某本人。
最后,杨某同意按照某世科技公司要求重开账号加入某世娱乐公会以继续履行合同。本案审理中,某世科技公司原诉讼请求即为要求杨某继续履行合同,而杨某亦多次表明听从某世科技公司安排,亦同意按照某世科技公司要求重新注册账号加入某世娱乐公会,由此杨某亦不存在单方面拒不履行合同的意思。
综上,因实名验证不一致,某世科技公司在实际操作邀请杨某加入某世娱乐公会未果后,某世科技公司与杨某仍具备按照抖音直播平台的要求,重新注册账号加入某世娱乐公会或者根据某世科技公司安排让杨某继续从事线上、线下活动即继续履行合同的可能。某世科技公司认为杨某存在根本违约行为,并坚持行使违约解除权的依据不足,本院碍难支持。
关于某世科技公司认为杨某违约要求其支付违约金480000元请求,其主张的主要依据为案涉经纪合同关于私自开小号开播或者在合约期换平台的,需赔偿总流水50%的违约金的约定,该约定针对的违约情形为私开小号或者合约期换平台,而依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杨某并不存在上述违约情形,某世科技公司的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某世科技公司要求杨某赔偿律师费10000元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网络主播凭借公司对其进行的商业策划与包装、依托网络信息平台开展商业活动,从而创造了高额的商业价值。由于网络平台具有快速变化、更新的特点,主播与公司之间形成的经纪合同往往具有滞后性,因此引起的纠纷争议较大。本案的审理主要明确了经纪公司作为专业的经营机构,对直播账号管理规则的了解应当比网络主播具有更高的专业性,直播规则发生变化所产生的纠纷,不能单纯认定网络主播作为账号管理者就当然负有责任。
在经纪合同中最重要的就是如何实现抽成盈利的管理。经纪公司应当以网络信息平台的抽成方式为基础,制定经纪公司与网络主播之间的监督及抽成模式。本案中,杨某因公会入会期限的限制及实名验证失败等原因无法加入“某世娱乐公会”,上述限制均源于抖音平台对于网络主播的账号管理规则及规则的变化导致,而非杨某的主观故意。经纪公司在没有详细了解账号管理规则情况下与网络主播签订经纪合同,又在新建工会及需要实名验证等规则变化后以网络主播无法按照新规则履行合同为由,要求认定网络主播违约并解除合同、赔偿损失是缺乏事实依据的。
综上,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的合作模式不是一成不变的,网络信息平台的管理规则及分成形式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不同的商业合作模式,需要不同的法律关系保驾护航。因此,在各种模式和规则快速变化的网络时代,经纪公司和网络主播应当随着规则、模式的变化及时对经纪合同作出补充和修订,以此更好的维护双方的权益,促进共赢。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马政鹏律师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明伦律所马政鹏律师团队带头人,刑辩委员会主任,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法律讲师、上海市开放大学客座讲师、中共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支部委员会党支部书记。
多年来致力于各类法律疑难案件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代理过多起全国著名疑难案件,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马政鹏律师团队
是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骨干力量,以团队化的运营方式办理每一起案件,专业、精准和高效的原则贯彻于每个案件,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劳动人事、企业法律顾问等领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获得了社会广泛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