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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律顾问提供股东出资与退出策略
发布时间:2024-08-15 17:16:12| 浏览次数:

2024年8月15日,在由平江街道办事处主办的“平e”营商品牌系列活动之“送政策进园区”专题宣讲活动中,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律师李世英,为在场的企业家和管理人员提供了一场关于《公司法》修订案的精彩解读。此次活动旨在加强苏州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的推广,扩大企业扶持政策的影响力,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李世英律师


李世英律师不仅是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的品牌律师,还担任事务所党支部副书记,同时也是苏州市姑苏区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作为苏州市姑苏区的“优秀公益律师”,李律师在法律界享有盛誉,并以其专业的法律服务和深厚的社区影响力而备受尊敬。李世英律师以其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为客户提供各领域的专业的法律咨询和解决方案。


李世英律师


宣讲伊始,李世英律师介绍了《公司法》的修订历程,从1993年的原版到2023年的修订版,特别强调了2024年7月1日生效的新规内容。她详细解释了新法规对股东出资期限的调整,包括对存量公司和新设公司的出资期限规定,以及相关的法律依据和监督机制。


苏州律师


李律师指出,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第四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需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注册资本。对于2024年6月30日前设立的公司,若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超过五年,则需在2027年6月30日前调整至五年内。而新设公司的出资期限则直接规定为五年。


在监督机制方面,李律师提到,内部由董事会负责核查,外部则由公司登记机关通过随机抽检等方式进行监督。她还强调了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法律后果,包括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并详细解读了《公司法》第五十二条关于股东失权的相关规定。


除了出资问题,李世英律师还深入探讨了股东退出公司的多种途径,包括股权转让、减资、要求公司回购股权以及公司解散等。她特别提到了股权转让中新旧法规的变化,以及减资过程中需满足的一般性条件和特别要求。


在宣讲的最后,李律师以“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的古训,强调了商业活动中利益的重要性,并提倡与靠谱的人共事。并同时对于本次宣讲的重点进行了总结,解答了大家的疑问。


本次宣讲为听众提供了关于《公司法》修订版的深入解析,也为股东们提供了应对新法规的实用策略。李世英律师的专业解读和建议,无疑将帮助商业领袖们更好地适应法律变化,保护自身权益。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及其专业团队,将继续致力于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帮助客户在复杂多变的商业环境中稳健前行。



马政鹏律师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明伦律所马政鹏律师团队带头人,刑辩委员会主任,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法律讲师、上海市开放大学客座讲师、中共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支部委员会党支部书记。

多年来致力于各类法律疑难案件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代理过多起全国著名疑难案件,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马政鹏律师团队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骨干力量,以团队化的运营方式办理每一起案件,专业、精准和高效的原则贯彻于每个案件,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劳动人事企业法律顾问等领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获得了社会广泛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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