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的当事人面对婚姻纠纷的时候,因心理处于强烈的压抑中,在处理婚姻纠纷中,会采取不恰当的处理方式。但婚姻结束后,当面对以后漫长的生活时,子女的抚养问题成为摆在自己面前的重大难题。接下来先看一则例子吧。
夫妻结婚8年,一直居住在公婆家,男方自怀孕开始一直找借口不着家,与小三同居,并且没有给过一分钱的家用,夫妻双方也没任何婚后共同财产。爷爷奶奶购置的两套房产倒是办在孙子名下,夫妻双方作为监护人共同署名。现在男方由于小三逼得急,提出要离婚。小孩6岁,愿意与母亲生活,现有男方亲戚和幼儿园老师及大量的通话录音能证明男方有外遇,并且结婚多年未带过孩子。但是夫妻双方个人基本条件相当,公婆家条件较好,社会关系较强,而且房产在孩子名下,男方家里肯定是不会放弃的。特地咨询下,怎样有十足的把握争取到抚养权。
关于离婚后孩子的抚养问题,规定在《婚姻法》的36条和37条,当然,都是一些基本原则性的规定,大体精神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11月3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该意见较为详细地规定了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处理孩子抚养问题的审理原则,在审判实践中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这个《意见》你可以仔细研读一下。

律师解析:
子女抚养纠纷的成因是什么?
主要有四种原因:
第一,离婚协议中抚养费约定不合理。
离婚协议中抚养费约定不合理是抚养费纠纷的重要原因之一。
当事人离婚时为了达到离婚或获得子女抚养权的目的,往往在抚养费问题上做出让步,约定由自己负担全部或大部分抚养费。而离婚后反悔或因生活陷入困难无法负担子女抚养费,起诉要求变更抚养费数额。特别是在北京这样的一线城市,生活消费与教育消费都很高,所以,较低的抚养费用无法满足子女正常的生活与教育需要。
第二,无法行使探视权。
为什么无法行使探视权会成为子女抚养纠纷案件的原因?主要是无法行使探视权,当事人就以拒绝支付抚养费为抗辩理由。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但在审判实践中,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以种种理由拒绝对方探视子女,另一方无法行使探视权就选择以不支付抚养费的方式相对抗,使双方矛盾激化,纠纷解决难度加大。

第三,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纠纷解决难度加大。
随着社会的开放,传统道德意识与婚姻家庭观念受到猛烈冲击,非婚同居生育现象增加。而多数非婚生子女的父母工作不稳定,收入不高,支付能力不足。有的甚至直接否认亲子关系的存在,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此类案件由于双方不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需要做亲子鉴定,既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又加重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
案例:如王某与孙某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王某与孙某之母在网上相识后多次发生性关系,后孙某之母怀有身孕,并与2008年生下孙某。孙某之母以孙某的名义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王某支付孙某从出生至今的抚养费以及今后每月抚养费。王某承认自己与孙某之母的亲密关系,但否认孙某是自己的儿子,而且拒绝做亲子鉴定。经法庭释明,王某仍然不同意法院委托相关部门进行亲子鉴定,法院遂依法判令王某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依法认定孙某系王某之子,判令王某支付孙某从出生至今的抚养费53538元以及今后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第四,恶意拖欠抚养费。
恶意拖欠抚养费是抚养费拖欠案件的主要情形。

恶意拖欠抚养费是指当事人有能力支付抚养费,却拒绝履行支付义务。部分当事人甚至通过伪造证据,隐匿转移财产等手段逃避支付抚养费义务,极大地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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