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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小哥送货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法院怎么判?
发布时间:2024-08-30 18:52:22| 浏览次数:

基本案情


某速递公司店口营业部(以下简称店口营业部)系某速递公司的分支机构。其相关区域的快递收发业务,由陈某保负责。


2018年1月24日,陈某保驾驶轻便电动三轮摩托车,在取件途中与姚某恩驾驶的轻便电动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姚某恩受伤和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认定,陈某保负事故主要责任;姚某恩负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姚某恩被送往医院,前后共支出医疗费93967.48元。经司法鉴定,姚某恩构成八级伤残、十级伤残各一处。


之后,姚某恩因赔偿问题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保、店口营业部、某速递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解读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第一,陈某保与店口营业部之间是内部承包关系。本案中,陈某保从事快递业务所用的电动三轮车系其个人所有,即生产工具由其个人提供;同时,电动三轮车车身张贴了“某快递”的标识,陈某保对外以“某快递”的名义开展快递的收发业务。《邮政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经营快递业务,应当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快递业务。”陈某保是不具有快递经营资质的个人,且店口营业部提交的情况说明书、收款收据和支付宝转账记录等证据能够证明其与陈某保系承包关系,陈某保在接受本院询问时亦陈述与店口营业部系承包关系。综合上述情况,可以认定陈某保与店口营业部之间属于企业内部发包、承包性质的法律关系。


第二,本案赔偿责任应由某速递公司承担。在承包经营模式下,承包人以发包人的名义对外开展经营活动,即使双方约定由承包人对承包期间的全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鉴于发包人与承包人的类似约定属于内部关系,发包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属于外部关系,债权人也有权基于外部关系直接请求发包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另,依据《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见《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二款)。因店口营业部系某速递公司的分支机构,故本案的赔偿责任由设立该营业部的某速递公司承担。


综上,判决由某速递公司赔偿姚某恩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350744.09元。


判决生效后,某速递公司已履行全部付款义务。


法官说法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是指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时应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在处理此类纠纷时,需解决赔偿责任由谁承担的问题。


目前,快递行业发展迅速,由此而来的涉快递行业各类诉讼案件逐年增加。本案为快递员在收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涉及到快递公司、快递公司的分支机构、快递员等各类主体,具有典型性。而如何厘清上述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分配各主体之间的法律责任,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马政鹏律师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明伦律所马政鹏律师团队带头人,刑辩委员会主任,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法律讲师、上海市开放大学客座讲师、中共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支部委员会党支部书记。

多年来致力于各类法律疑难案件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代理过多起全国著名疑难案件,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马政鹏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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