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官网 热线电话:0512-67518879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首页>律所新闻>行业资讯>
行业资讯
快递员跟公司签订免责条款,快递公司可以不承担责任吗?
发布时间:2024-09-13 15:18:10| 浏览次数:

基本案情


快递员王某驾驶电动三轮车与骑自行车的李某发生碰撞,李某不幸受伤入院,两辆车均受损。后经交通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王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某住院60天,共花费医疗费2万余元。待其伤情基本痊愈后,经司法鉴定:1.被鉴定人李某的损伤程度已构成九级伤残。2.被鉴定人李某出院后的误工期为120日,护理期为30日,营养期为30日。


事故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遂李某将王某及其所在快递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解读


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然人的身体权、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王某经交警部门认定负事故全责,再结合双方所提交证据,王某为某快递公司员工,两者之间属于雇佣关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最后,法院判决李某的各项损失由某快递公司承担。尽管某快递公司抗辩称其与王某之间签订了免责合同,但是该电动三轮车所有人依旧是该快递公司,所以该抗辩不能成立。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马政鹏律师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明伦律所马政鹏律师团队带头人,刑辩委员会主任,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法律讲师、上海市开放大学客座讲师、中共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支部委员会党支部书记。

多年来致力于各类法律疑难案件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代理过多起全国著名疑难案件,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马政鹏律师团队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骨干力量,以团队化的运营方式办理每一起案件,专业、精准和高效的原则贯彻于每个案件,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劳动人事企业法律顾问等领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获得了社会广泛好评。



专业领域

刑事辩护事务

知识产权保护事务

涉外法律事务

企业法律顾问事务

诉讼与仲裁代理事务

税务律师事务

婚姻家事事务

房地产法律事务

经典案例

民商事代理

刑事辩护

非诉业务

婚姻家事

房产纠纷

合同纠纷

律所新闻

律所新闻

行业资讯

行业法规

公益普法

更多 +团队化律师服务

全国服务热线 :0512-67518879


移动电话:+86 189-6211-6353 专线(周六/周日)

涉外法律服务专线:+86 0512-67951152


律所地址:苏州市姑苏区苏站路1588号苏城商务中心A座1903、1905

上海总所:上海市徐汇区漕溪北路88号圣爱大厦23层


更多法律咨询

微信即时沟通

QQ咨询 微信咨询

电话咨询

18962116353

返回顶部